[ 孫國鳴 ]——(2012-8-30) / 已閱8464次
非婚同居不產生像婚姻一樣的配偶身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非婚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親屬關系,當事人與對方親屬之間亦不產生姻親關系。
非婚同居的財產法律關系,是基于同居事實在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第三方之間產生的財產關系,可分為內部財產關系和外部財產關系。內部財產關系是在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外部財產關系是同居當事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效力。我們認為,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分割應根據不同的財產關系遵循如下原則:
1、內部財產關系
(1)契約優先原則
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就同居期間做出的財產處分,當事人的內部財產關系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承擔相應權利義務,該協議可作為司法機關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依據。
(2)無財產協議時的財產分割
非婚同居關系當事人的共同生活僅是一種事實狀態,不像婚姻關系因結婚而形成法定的特殊人身財產關系,不能基于其同居的事實而產生財產共有的法律效果。我們認為,原則上,同居期間,按照誰取得就歸誰所有的原則,當事人各自的收入和取得的財產仍應歸各自所有,除非是雙方通過共同的勞作和經營取得的財產。若當事人之間有合伙經營,可基于合伙關系適用財產共有制規定,但這與同居關系本身無關。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姻背景下,夫妻間的贈與一般不發生權利轉移,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共同處分。在非婚同居關系中,如果一方在同居前或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可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借同居關系或名義上的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同時,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產生日常家務,共同負擔一些必要事項,比如水電、服裝、家具的購買使用,日常的文娛、醫療,子女的教養等。這些日常家務的支出,并不必然有雙方共同負擔,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進行認定。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亦應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但對于雙方均有所付出,而財產的使用又是由雙方共同進行的,財產權利的歸屬問題,作為共同共有較為合適。比如,如果同居關系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實際收支產生混同,無法說明財產的實際出資狀況,就應認定為共同所有。對于這些財產,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出資狀況和出資比例,就可以確認財產為出資人的個人財產或根據出資比例確認按份共有。也就是說,同居關系中,對財產屬性的認定從根本上是一個對出資關系進行舉證的問題。同理,對于收回的同居期間的對外債權,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在該債權中的份額,即可按照該份額取得一定比例的權利,而一方償還了同居期間的對外債務,也可按照另一方應承擔的份額向其主張權利。
最后,同居的當事人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系,非婚同居期間一方需要扶養,另一方不須負扶養的義務,解除同居關系后也沒有相互的扶助義務,但一方可依法享有經濟幫助請求權。解決同居關系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若一方在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綜上,對解除同居關系時無財產協議的財產分割,可遵循如下原則:同居前的財產為雙方各自的個人財產;同居期間各自所得和購買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勞動經營所得由雙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以必要的共同生活之需要購置和積累的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但不排除以實際出資人和出資比例判斷所有權的歸屬和各自所占份額。
(3)針對遺產的權利
首先,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內容對同居狀況進行認定,若滿足事實婚姻條件,可按照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夫妻關系對繼承權進行認定,若不滿,則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處理。根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非婚同居當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但非婚同居伴侶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當然,以上問題都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進行討論的,若死亡一方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當事人可作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
2、外部財產關系
外部財產關系主要表現為非婚同居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原則上,同居期間對外債權債務以實際權利義務人和各自實際所占比例承擔。即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為共同生活進行生產經營和消費支出而承擔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但不包括住房按揭貸款。同居期間,當事人一方因日常家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而負擔債務的情形下,應由雙方當事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負責債務的清償。一方能夠證明對債權債務實際所占份額的,在該債權債務實現后可轉化為雙方的內部權利義務關系。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