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克杰 ]——(2012-8-29) / 已閱3661次
正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小額訴訟標的額擬再次調整,由二審稿“絕對數”1萬元以下,修改為“相對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為準(8月28日《新京報》)。
本次民訴法大修,小額訴訟制度因可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被視為修法亮點之一。筆者認為,采用“相對數”標準來確定小額訴訟范圍,是非常恰當的選擇。它既適應了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也確保了法律的穩定性,解決了法定標準容易滯后的難題,可謂一舉多得。從某種意義上講,“相對數”應當成為我國數額立法的通行模式。
關于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審稿規定為“5000元以下”。對此,人們認為它難以適應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這個標準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顯得過低,如大幅提高,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又會大大縮小普通程序訴訟的范圍。因而,人們對于二審稿規定的“1萬元以下”,也認為不妥。于是,有人提出了“相對數”思路,在三審稿中得以體現。
之所以稱“相對數”是比較恰當的模式,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地區差別較大,規定一個“絕對數”往往會出現三種完全不同的情況:一是標準過低對減少普通程序案件作用不大;二是標準合適能夠達到預期的立法目的;三是標準過高小額訴訟范圍太大。無論標準過低或者過高,都不利于恰當控制小額訴訟規模,較好地減輕法院負擔,提高司法效率,減輕公民訟累,都與立法目的不符。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不斷加劇,一個確定的數額難以與時俱進,要么很快滯后,要么頻繁修法,都不利于法律的穩定、權威和尊嚴。同時,同樣數額的爭議額,對不同財富占有水平的人們而言,其意義和重要性是不同的,甚至有時完全不同,因而爭議雙方對司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要求也有不同,所以不適合實行全國統一的固定標準。
“絕對數”作為法律標準的情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比較普遍,比如刑法中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數額,許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罰款的具體數額(這是數量最大的一類)。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法律標準具體、明確,沒有回旋余地,最大限度地壓縮了自由裁量權。但它的具體和明確同時也意味著僵化和凝固,無法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形勢,特別是通貨膨脹之后,十年前的1萬元與今天的1萬元相比,其對主體的權利內涵和影響顯著不同,無論是爭議還是處罰,其法律后果的實際影響力大大減小,比如十年前罰款1萬元,處罰對象可能感到“肉痛”,完全符合“責罰相當”原則,而在今天對處罰對象而言或許已變為“罰酒三杯”,難以做到“責罰相當”了。這就是法律標準“絕對數”的缺陷所在,也是一些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違法主體對法律處罰不以為然的重要原因。
從立法實踐看,立法者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一點,近年來的不少立法都越來越多地采取了“相對數”法律標準,比如國家賠償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以及見義勇為獎勵保障方面的法規政策,都傾向于規定一個“相對不確定”的賠償標準或獎勵標準。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相對數”標準并非完全不確定的標準,也不意味著完全由執法者自由裁量,其實它在法理上屬于準用性規范,是一種相對不確定的標準。比如上述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它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每年都會發生變化,但它在特定地區的具體標準,每年都是確定的,因為它參照的“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由法定機關發布的,具有法定性。今后我國的相關立法中應多采用這一模式規定法律標準,從而真正讓法律成為“活的法”,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