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燕 ]——(2012-9-3) / 已閱21849次
人身自由權的保護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人身自由權雖然是伴隨著資產階級革命而且產生,代表著資產階級的價值觀,但它卻包含了普遍意義上的人的追求。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國情不同,其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規定也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會主義發展國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極大的重視。要想真正發揮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作用,就必須在人權自由權的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一個結合點,將二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發揮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作用。
在的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已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現代人地,并最終以國際法的形式得以確認,可見,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人身自由權一般包括人身權、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權。
3、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立法具有指導作用
憲法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所有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有沖突,否則該法律無效。
憲法有關人身自由權保護的條款,在有關人身自由權立法的基礎和依據。有關人身自由權的立法不得與憲法的內容相抵觸。同時也是,我們一切行為的最高標準和行為的準則。
四、人身自由權的法律完善
(一)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是指公民固定的居住的場所,即是“家”。住宅不受侵犯,也稱住宅自由,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或者搜查的權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延伸。只要當公民的住宅得到憲法、法律的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保護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穩定,有利于保護人民自己生活空間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同樣了規定保護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加入了該公約,雖然全國人大還沒有批準生效,但同樣對我國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2、同時,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規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都無權違背居住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
《刑事訴訟法》還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搜查犯罪嫌疑人及有關人員的依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刑法》對違反規定侵入他人住宅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
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絕對的,要受到的法律的制約。國家機關可以基于合適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查,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權依法不受侵犯
1、通信自由權包括二層次含義: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與他人交往中,通過信件、電話、電報等形式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通信秘密,指公民與他人的通信內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聽、偷看、傳播,或以非法方法獲取。二者結合起來構成了完整的通信自由權。
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國的憲法、法律中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都有權享受法律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有相同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權如同其他法律權利一樣,同樣也會受到法律限制。權利的行使不得超過一定的界限,國家機關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
五、結語
憲法的切實有效實施是憲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實施的憲法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憲法實施是憲法的本質要求和生命內容。只有憲法得到切實的實施,才能真正體現憲法的價值和功能,發揮憲法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加強落實憲法規定的關于人身自由權保護的內容,我們才能加強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障,避免國家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為,杜絕河南趙振海事件、進京上訪等社會事件的發生,提高我國法治的水平,真正達到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周偉:《保護人身自由條款比較研究——兼論憲法第37條之修改》,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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