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衛 ]——(2012-9-10) / 已閱5313次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劇,各國養老保險制度也在不斷發展。根據資金來源和責任承擔主體的不同可以將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四種模式: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普遍福利型養老保險、混合型養老保險。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因其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相關聯,所以被稱之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其代表性國家有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目前德國的養老保險主要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特定群體的養老保險三部分組成。法定養老保險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干,覆蓋了從業人員的90%,它具有強制性,所有的工人、職員都有投保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法定養老保險資金有兩個來源,一個是雇員和雇主各半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一個是國家財政補貼,約占當年養老保險總支出的20%。企業補充保險制度是法定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在籌資方式、組織形式、款額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選擇,政府僅起宏觀調控的作用。另外,德國的公務員不參加養老保險,實行退休制度,養老金由財政預算安排。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工資的75%
二、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分擔,在參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時,將個人賬戶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給個人。代表性國家有新加坡。
1955年,新加坡開始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并設立中央公積金局,對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凡工薪收入者,無論是公務員、職員,都要參加中央公積金計劃,按時足額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目前繳納的基數為:凡是年齡在55歲以下的雇員,其公積金的征繳率為日工資的40%,55一59歲的征繳率為25%,60~64歲征繳率為日工資的15%,65歲以上征繳率為10%。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
三、普遍福利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其代表性國家為瑞典。
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瑞典的社會保障被評價為“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制度,幾乎無所不包。根據瑞典全國退休金法案規定,所有65歲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從地方社會保險部門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而不論他們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而且無需繳納任何費用,也無需經過收入情況調查。與此同時,瑞典還有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以及年滿60歲的人可以要求減少工作時間,并能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收入補貼的部分養老金。
四、混合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并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代表性國家為日本。
日本的養老保險分為三個層次:1、國民年金,即在日本國內有住址的20歲以上不滿60歲的人都要加入,具有強制性,它的資金來源于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領取養老金數額多寡取決于繳費時間長短,最高為繳費40年每月可領取66000日元養老金。2、厚生年金及共濟年金,它的對象是企業職工及公務員等,養老金的資金由個人和企業對半分擔。3、企業年金及個人年金,由企業自己管理和運營經營。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養老護理保險制度,國民只需要交納一定的保險費用,65歲以后就可以接受這項保險提供的服務。包括:上門護理、上門幫助洗浴、上門幫助康復、癡呆老人生活護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