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2-9-16) / 已閱5280次
【案例概況】
王某與姚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已被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判決宣布無效,姚某需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房屋。因姚某不服一、二審判決,一直拒絕騰退房屋,致使王某無法入住和管理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王某遂將姚某再次訴訟至法院,要求姚某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律師分析】
上海房地產律師楊東表示,本案主要涉及物權的保護法律問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結合本案而言,王某與姚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被法院判決無效,且判決本身已經生效。因此,姚某拒絕騰退房屋的行為,顯然是無權占有,應當予以返還,而長期占有勢必對王某造成損害,王某有權主張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另外,對物權的保護,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如果被認定侵占罪,按照《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姚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后,仍然占用涉訴房屋是對王某合法權益的進行侵犯。王某要求騰退房屋及主張相應的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最后法院支持王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