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2-9-27) / 已閱7840次
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一樣,而對于這些行為首要的要求便是權利不得濫用。為此,必須對其適用范圍和條件做出嚴格規定。《德國民法典》第230條明確規定了自助的限度。我國《民法通則》雖沒有明文規定自助行為,但其他法律卻潛在規定了自助行為,比如《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一般來說,自助行為都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存在對權力人的權利侵害。理發不給錢是侵犯了理發店的財產權;上車不買票被趕下車或者扣留在車上,也是因為侵犯了車主的財產權;某人要被他人毆打而逃走,也是為了避免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如果將這種觀察上升到從民法理論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為的發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對自己的權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請求權而為的一種行為。一般的支配權意義上的行為并不是自助行為,比如自己吃飯、穿衣等等雖然有“自助”的含義,卻并不屬于權利救濟的范疇,所以并不屬于自助行為。
第二,來不及公力救濟。之所以自助行為可以不違法,不構成侵權,就在于公力救濟保護不夠,需要私力救濟的補充。在很多情況下,由于情況緊急或者有關管理機關正在假日,無法尋求公力救濟。比如,債務人在國內欠有大額債務,馬上就要登機了。如果可以馬上通知有關機關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為對債務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間,無法及時通知警察機關則可以采取自助行為。當然,對于這種“時機緊迫”的判斷需要當事人自己盡足夠的斟酌義務,由其自己承擔判斷失誤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采取自助行為,以后很難實現請求權。市場賣水果的攤主如果非要等別人拿了兩個蘋果逃后到公安機關報案,不僅得不到公安機關的支持,還會自己勞心費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為,以后就很難實現權利。特別需要強點的是:“事后很難實現請求權”與“時機緊迫來不及公力救濟”是不同的。在有些情況下,雖然情況緊迫,債務人馬上便會離開,甚至離開后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可只要以后還有實現權利的足夠可能,并不發生自助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需要采取恰當的方式。采取自助行為的情況很多,要一一列舉很難。我們一般可以通過習慣來判斷其方式是否恰當。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綁起來,也不得毆打理發不給錢的人。德國的法律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一般將這種方式以程度來限定,更多的將判斷的尺度交給當事人。雖然略顯苛刻,不過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規定。
自助行為的范圍和限度都是同請求權緊密聯系的。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它可以是基礎權利,也可以是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利。如合同履行請求權屬于基礎權利,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救濟權利,是受侵害的基礎權利派生的。請求權的行使,一般都不是以公力方式,而是直接向相對人提出。也正是由于請求權的這些特性,所以自助行為才成為私力救濟非常重要的一種方式。與自衛行為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相比。自助行為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自衛行為卻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保護他人的權利。所謂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為了他人的利益而為的行為只可能構成自衛行為,絕對不會構成自助行為。所以,我們分析自助行為,必須與請求權相結合。上文已經談到,自助行為的適用條件包括權利受到侵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權利受到侵害均能夠采取自助行為,只有非法侵害才可能采取自助行為。不僅如此,自助行為的采取還必須等待請求權產生之后。否則,只能構成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同,后兩者是危險正在發生,為防止合法權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而為的行為,其緊急程度遠遠超過前者,故而允許第三人實施自衛行為,而自助行為發生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行為己經結束,僅僅是不法狀態的延續,如果仍然允許他人代為實施必然會增加爭端的可能性,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受權利被侵害人的邀請而為的幫助行為,則因其行為是依附于一方而實行,具有從屬性,因此是可以被允許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