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銀平 ]——(2012-10-10) / 已閱4600次
一、當前執行聽證制度的問題分析
通過近年來的工作實踐,執行聽證制度的很多問題逐步暴露出來。
一是執行中止實行聽證激增法院執行工作壓力。新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實施后,訴訟成本大幅度降低,各地案件數量都有明顯增加,在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有很多執行案件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將執行中止納入聽證程序的制度設計,將導致法院執行員超負荷的運轉。
二是執行聽證強制約束力不足,當事人缺席率高。現有的執行聽證專門規范中,大多缺少對執行相關當事人缺席聽證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而當事人隨意缺席,執行聽證的價值將大打折扣。
三是執行聽證的法律依據不足,立法保障缺位。目前,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其他的法律、司法解釋等均未提及此制度。較為明確提到執行聽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四是執行聽證容易導致執行程序久拖不執,司法成本增加。執行聽證的舉行必然引起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只能等聽證完畢做出裁決后才能依據裁決之結果繼續執行。但執行聽證必須賦予當事人適當的聽證權利,給予提交證據和材料一定的期限,給予適當的救濟措施,法院在組織聽證時也要有一定時間進行準備,進行裁決也需要一定時間。另外,執行聽證在運作實踐中,如果一次聽證無法查清案情或者當事人缺席,就還需要再組織聽證。上述情況導致執行程序期限被拉長,并導致執行成本增加。對法院來說,聽證的舉行勢必延長了執行期限;對當事人來說,一次或多次聽證對其權利的維護也是不利的,對申請人更是如此,其相關權益在時間的流逝中將面臨更大的消耗。
二、對執行聽證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是調整執行聽證的適用范圍。執行聽證制度作為執行程序中的實體認定審查載體,無法應對將大量出現的執行異議,很有必要設置進入執行聽證的“門檻”,確有必要聽證的才能進入執行聽證程序。
二是明確規定缺席聽證的不利后果。可通過聽證通知書、口頭或電話等方式向參與聽證的當事人闡明缺席聽證所承擔的不利后果,促其出席聽證,以利于案件審查,一旦當事人缺席聽證,前面的告知也為其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奠定釋明基礎。
三是明確執行聽證的基本原則。執行聽證是司法程序組成部分之一,必須遵循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則,而作為一項獨特的執行程序,執行聽證還必須遵循其特有的原則:裁執分離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效率原則。
四是加快執行聽證制度的立法進度。執行聽證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又不是很充分。所以,必須在法律層面上予以明確,增強其合法性。而且,各地的執行聽證程序規定的又不盡一致,為確保法制統一和司法適用的一致,也必須由更高層級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規定和明確。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