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曉然 ]——(2012-10-16) / 已閱4713次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一次明確、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釋明職責即釋明權。釋明權,又稱闡釋權,是指法院為了救濟當事人因辯論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過告知、提示、發問當事人等方式以澄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相關的證據問題進行充分的辯論。
在民事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必須的訴訟資料由當事人提供,法官也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這種權能,并且我國未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在這種情形下就有可能由于當事人的能力或條件的原因,致使他們不能提出或說明自己的主張,而法官卻不聞不問,該釋明時也沒有釋明,則會導致當事人不能及時行使訴權,損害其實體權利,影響訴訟效率,有違實體公正。一、訴訟過程中的法官的釋明權,能夠保證訴訟的各方在公平平臺上進行訴訟,也能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二、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可以幫助當事人確定爭議焦點,使當事人的舉證、質證目標明確,防止當事人由于欠缺法律知識或出于其它原因而導致訴訟程序無效。可以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從而減少不必要的上訴、申訴。三、法官釋明權的行使還有助于當事人及早達成訴訟和解。
我國法官的釋明權制度是在審判方式改革的過程中產生的,釋明既是法官的一項權利,又是法官的一項義務。故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樹立服務型法院的理念。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應適時地履行好相關的釋明職責,以彌補相關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的不足,力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一、庭審前的釋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答辯期,三十日內為舉證期。雖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但在司法審判實務中有多數當事人不會仔細閱讀這些文書,進而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舉出相應證據,損害其訴權的后果。故法官應本著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1款之規定,耐心細致的向當事人釋明舉證期限、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二、庭審中的釋明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回避、自認、舉證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
2.據意思自治原則,案由的選擇權在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案由應依據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涉及請求權競合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請求權,按照其主張行使的請求權確定案由。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查明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或者存在當事人故意規避法律的現象時,人民法院有權以審理查明的訟爭法律關系性質確定或變更案由。但法院必須依照《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向當事人作出釋明,通過法律觀點的開示,使當事人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都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見,這不僅能使審判獲得正當性,同時,也可使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勝負作出比較理性的判斷,減少不必要的上訴、申訴,達到息訴和保障社會穩定的目的。
三、庭審后的釋明
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所要交納的文書及費用和上訴的法院,逾期視為不上訴。
2.對于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應告知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之規定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婚姻案件中,判決準予離婚的,應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正式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