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石坤 ]——(2012-10-22) / 已閱9884次
摘要: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業務之一。新刑訴法修訂的條文中涉及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有30多條,這些細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確和突出的體現了人權保障理念,訴訟制度和程序設計也更加民主、科學,為監所檢察部門更好地履職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時,也給監所檢察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關鍵詞:同步監督、羈押、社區矯正、律師會見權、錄音、錄像
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的業務之一。新刑訴法修訂的條文中涉及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有30多條,這些細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確和突出的體現了人權保障理念,訴訟制度和程序設計也更加民主、科學,為監所檢察部門更好地履職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時,也給監所檢察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新刑訴法給監所檢察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是強化對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新刑訴法第25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新刑訴法第256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新刑訴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這些修改實現了從“事后監督”到“同步監督”的轉變,在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之時,就介入檢察監督,增加了監督環節,實現從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的轉變,加強了檢察機關的同步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新刑訴法第254條第5款規定:“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新刑訴法第25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新刑訴法第257條還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這些修改,對暫予監外執行更加嚴格,同時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在嚴格的同時,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規定。把對暫予監外執行從“事后監督”到“同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但新刑訴法對檢察機關不同意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或者不同意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對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書面意見重新核查的結果,應該如何處理未做具體規定,這將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
二是加強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新刑訴法第258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這一規定正式完整地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明確了社區矯正對象為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四種罪犯,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明確不再實行社區矯正,由公安機關監管。也明確了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即隸屬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機構、公安機關不再是執行主體,改變了以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執法主體和工作主體相分離的狀況。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所有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而新刑訴法第254條第5款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也就是說,法院交付執行后的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公安機關批準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的裁定。這也改變監所檢察部門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范圍和內容。同時在暫予監外執行方面,新刑訴法增加了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這也讓現行刑訴法與監獄法規定沖突的問題得以解決。
三是增設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對羈押措施的監督,為保護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羈押提供了一條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通過由駐所檢察室直接參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全程監控審前羈押階段辦案部門辦案公正性和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利,使監所檢察部門從單純的看護型監督變成全方位的審查型監督,改變司法實踐中“夠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慣例,也能夠解決審前高羈押率,這不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對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由于該法條的規定較為抽象,沒有明確審查標準和操作程序,檢察機關內部對實施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也存在爭論,監所檢察監所部門承擔的職責主要是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工作應該由監所部門承擔。承擔這項監督職能,也給監所檢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從人權保障出發,增強工作的主動性,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羈押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損害。
四是完善了律師會見權。新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被監聽“,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時,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從辯護律師會見范圍上看,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從辯護律師援助范圍上看,現行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僅僅是被告人,新刑訴法則擴大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僅為法院一家擴大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新刑訴法中對其擴展到無期徒刑。由此可見新刑訴法加大了辯護律師的法律援助范圍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五是增加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錄音、錄像制度。新刑訴法把同步錄音錄像上升到法律層面同,這對偵查機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也對駐所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根據規定,監所檢察部門不僅要對在看守所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訊問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且還要對在本看守所提訊職務犯罪嫌疑人和將職務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動實行監督。這不僅給監所檢察部門增加了較大的工作量,也為監所檢察部門帶來了人員和技術的挑戰。
二、監所檢察部門應以新刑訴法為契機迎接機遇和挑戰
一是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轉變執法理念,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研究貫徹落實措施。要全面學習新刑訴法,特別是與監所檢察工作有關的條文,深刻理解和把握這些修改內容的內涵和立法精神,并認真研究貫徹落實這些新規定的措施和對策。
二是加強各部門溝通,共同研究應對措施。監所檢察部門要加強與本院自偵、偵察,公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等單位的溝通和協調,共同研究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和應對措施。保證監所檢察工作順利開展。
三是充實監所檢察人員、提高監所檢察隊伍素質。應當增加監所檢察的人員編制,配齊配強檢察人員,保證能夠完成新刑訴法規定的監督職責和任務。監所檢察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監督理念,特別是“三個維護”有機統一的監所檢察工作理念。著力提高監所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水平,更好地貫徹新刑訴法的執行。
四是加強監所檢察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效率。要加大投入,做好監所檢察業務軟件的研發、修改和應用,建立公檢法司共享的社區矯正執法信息平臺等,著力提高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效率,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全面動態監督。
五是完善相關監督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法律監督水平。當前,檢察機關要以新刑訴法為依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全過程和各環節的監督。建立發現機制,督促看守所、監獄主動呈報相關材料,通過列席看守所會議,與看守所、監獄微機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等方式,實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信息,實現動態、同步監督;建立審查機制,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審查罪犯病歷資料和傷殘鑒定,向在押人員及看守所醫務人員了解情況等措施,審查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和程序合法性;建立處理機制,事前、事中發現問題的,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監獄提出意見,“事后”發現問題的,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批準或決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同時,還要加大查處執行和監管環節職務犯罪的力度,擴大監督成效,增強監督權威;制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
注釋:
① 楊宇,《修改后的〈刑訴法〉對監所檢察工作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② 熊俊,《新刑訴法對監所檢察工作的挑戰及應對》
③ 錢善義,《修改后刑訴法對監所檢察工作的影響和對策》
④ 張永紅,《監所檢察部門如何應對修改后刑訴法》
作者:景縣人民檢察院監所科 張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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