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榮清 ]——(2012-10-23) / 已閱7736次
四、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對策建議
(一)大力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完善誠信體系
當前在我們實施依法治國的同時,也必須積極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養力度,促使廣大公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利益觀,以誠待人,完善誠信。讓公民都認識到虛假訴訟是一種可恥的行為,從而減少虛假訴訟行為。將虛假訴訟行為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社會征信數據庫還沒有建立的時候,法院可以將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情況及時匯編成冊提交給人民銀行,由其提請各商業銀行注意風險。同時,在法院內部將虛假訴訟者予以公示,不僅可以在立案系統有效預防該類案件,還可以再今后各類人員出庭作證時,將其視為不誠信證人,對其證言嚴加審查。必要時可以將這些制造虛假案件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誠信訴訟的成本。
(二)完善民事訴訟制度,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戒
1、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指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時,在主觀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態度,并確信自己的行為不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當虛假訴訟者起訴時,法院可以根據虛假訴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駁回其起訴。因為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保護其實體權利的程序權利,而虛假訴訟恰恰是起訴權的濫用,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理應駁回其起訴;另一方面,虛假訴訟者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訴訟結果,法官也可以通過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
2、完善第三人訴訟制度。案外人認為正在進行的訴訟將損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許其參加訴訟,將有利于遏制虛假訴訟。為了及時發現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有必要賦予案外人參加虛假訴訟的權利,擴大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適用范圍,將對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訴訟結果將損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進來。除此之外,還應進一步完善第三人申訴制度,現行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了執行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執行異議權,但這并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利。因此應當準許利害關系人自知道權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損害后,隨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甚至可以賦予第三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3、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法律應承認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把虛假訴訟作為侵權之訴來進行處理,可以為受害人提供應有的救濟途徑,賠償范圍不僅包括受害人為訴訟支出的物質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如果損害后果嚴重的,還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行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的行為而適用的,就是要對故意的惡意的不法行為實施處罰[4]”,只有讓虛假訴訟當事人付出較高的違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
4、完善現行法律,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一是要將虛假訴訟行為明確規定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對于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虛假訴訟行為,可以以妨害訴訟為由,對當事人處于較高額度的處罰,還要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拘留;二是將“虛假訴訟”行為入罪,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力度
對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或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主動積極介入調查,若查明確屬虛假訴訟的,應當向作出生效調解或判決的法院發出再審審查建議或提出抗訴,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程序。通過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一旦查明案件是虛假訴訟,其法律后果是明確的,即“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于因偽造而作出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抗訴,此檢察機關應加強事后監督。
(四)完善現行民事調解制度
在民事調解的原則上,要堅決貫徹“自愿”與“合法”原則并重,法院在調解時,不但要審查調解是否是當事人自愿,還應審查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是否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應在查清事實上進行調解,特別是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就更應該查清事實而不是一味地進行調解。
參考文獻:
(1)肖建華“回歸真實:民事訴訟法的真諦”,載《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一期。
(2)劉韶華:“惡意不實訴訟的司法規制”,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8期。
(3)魏新璋、張軍斌、李燕山《對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調查與思考》,法律適用,2009年。
(4)徐清字《當今我國司法權威的缺失發生及重塑思考》法律適用,2009(4)。
(5)于海生,訴訟欺詐的侵權責任[J],中國法學,2008(5)。
(作者單位: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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