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謙 ]——(2012-10-24) / 已閱12056次
在中國歷史上,憲法典翻譯是與憲法文化和憲法學共同發展起來的,并對憲法文化與憲法學的發展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一、憲法典翻譯的歷史概況
在百余年的中國憲法(學)發展歷程中,官方或者學者曾翻譯出版過若干外國憲法典。這些憲法典對法制發展,尤其是憲法(學)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官方的憲法典翻譯
自1901年清廷宣布實行新政以后,政治改革特別是仿行憲政,成為清末的頭等大事。1905年11月25日(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頒布上諭,設立“考察政治館”,1906年考察政治大臣歸來后,將數百種外國政治書籍交給考察政治館,由其編譯整理,官方對憲法典的翻譯由此發軔。1907年8月13日(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五日),為了適應預備立憲的需要,清廷決定將“考察政治館”改為“憲政編查館”,專門從事憲政研究。該機構一直工作到1911年6月23日才被裁撤,并入內閣。1913年以來,憲法典的翻譯與編輯成為憲政建設與憲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特色,為當時的研究提供了文本基礎。
新中國成立后,根據不同時期憲法學發展需要,重視外國憲法典的翻譯與研究工作。在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過程中,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組不僅翻譯了蘇聯憲法,而且還搜集翻譯了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典。憲法起草委員會編輯的《世界各國憲法資料集》、《民主主義國家憲法選輯》等參考書對了解當時代表性國家的憲法,正確把握1954年憲法的歷史定位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以說,當時翻譯出版外國憲法典有助于比較不同國家的憲法制度,為完善本國憲法典和憲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二)民間的憲法典翻譯
民間翻譯憲法典的工作大致開始于戊戌變法之后。1901年,近代日文翻譯家沈纮翻譯了伊藤博文的《日本憲法義解》,開啟了民間翻譯憲法典之風。新中國成立后,民間的憲法典翻譯工作向精細化、全面化發展。1964年,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在法律出版社編輯出版了《世界各國憲法匯編》(第一輯)。1981年,為配合1982年憲法的修改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輯出版了《憲法分解資料》,把主要國家憲法文本進行翻譯后,按照主題類型化并加以歸類,以便于讀者查閱。1997年,姜士林等主編的《世界憲法大全》在青島出版社出版。現在出版的這部《世界各國憲法》,將聯合國193個成員國的憲法文本悉數譯為中文,是迄今為止內容比較全面、系統的憲法文本集。
二、憲法典翻譯的價值與功能
翻譯憲法文本、研究憲法文本,對于中國的憲政建設和憲法學研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今年是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在歷史的新起點上,回顧1982年憲法實施30年的貢獻、成就與經驗,對于我們思考未來中國憲法的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意義重大。回顧30年憲法的實施,我們要更加珍惜憲法實施的成就,更加重視憲法文本,用歷史和客觀的立場評價1982年憲法。在紀念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之際,翻譯出版《世界各國憲法》不僅具有紀念意義,對憲法發展與憲法學研究也將產生積極影響。
(一)挖掘憲法典的文化與價值
從清末立憲算起,中國憲法學已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其間,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國的歷史舞臺上,君主制與共和制、總統制與議會制、集權制與分權制等不同的憲法體制粉墨登場,促生了不同的憲法文本,這些文本借鑒了其他國家的憲法典,反映了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同國家的文化與傳統。翻譯和整理憲法文本,可以為相關研究提供客觀而扎實的基礎,便于讀者了解世界各國憲法制度和文化的多樣性,準確把握憲法的歷史背景。
憲法文本是特定歷史與文化的產物,對憲法制度的了解和憲法學的研究應當以文本作為基本出發點。在特定歷史階段產生并施行的憲法,實際上是憲法制度、思想、學說以及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等綜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不同要素之間既相互影響,又相互推動,形成了憲法文本的多樣性。
總之,憲法文化是一種綜合的現象,體現在文本中的歷史、文化、社會等因素也是綜合的、立體的、多樣的。面對193個國家多樣化的憲法文本,我們需要采取歷史的、客觀的態度,否則會人為地割裂憲法制度、思想以及文化之間的關聯性。
(二)了解國外憲制,推動本國憲法發展
所謂憲法典,就是制憲者通過制憲程序把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共識寫在文本之中,形成本國的憲法。憲法文本就是用文字寫下的一種憲法價值體系或者價值表達。閱讀憲法文本時我們看到的是文字,但文字承載的是這個國家基本的價值觀,展示的是這個國家的憲政制度。借助憲法典,我們可以從總體上把握一國的基本制度及其變遷、國家與公民、權力配置、外交政策、社會基本共識等。
中國的憲法學是西學東漸的產物,引進與移植一直是中國憲法學者最為主要的學術工作,西方憲法學知識是中國憲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時至今日,立憲主義早已成為現代文明國家普遍認可的價值觀。而憲法價值的普遍化、憲法保障方式的多樣化,也成為一個國家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同時,也不可否認,學習外國憲法學知識的基本目標是解釋中國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各種憲法現象,并提供解決實際問題的理論指導與具體對策,而這必然要關涉到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制度現實。
憲法學研究應該以文本為中心,無論從實踐上還是從理論上,我們都要把對文本的理解、解釋作為基本內容。熟悉憲法文本,認真地對待文本,有助于發揮憲法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豐富憲法運行機制的形式,使憲法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三)促進比較憲法學的發展
在中國,比較憲法學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移植西方憲法理論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最早建立的憲法學分支學科之一。在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由于學術環境的相對寬松及歐美、日本憲法學思想的熏陶,比較憲法研究盛極一時。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準備與憲法實踐的體驗,有的學者開始出版比較憲法學的著作,其中,王世杰、錢端升合著的《比較憲法》最具代表性,反映了中國比較憲法學當時的學術水平。
介紹與翻譯西方國家憲法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展開比較,而且這項活動本身就是比較方法的一種運用,并構成了比較憲法學展開的一項基礎。可以說,早期的中國學者是通過比較憲法和外國憲法來研究憲法理論的,比較憲法和外國憲法的經驗與認識成為學者思考中國憲法問題、中國憲法學體系的知識基礎與方法論基礎,而憲法文本的翻譯對比較憲法的研究與教學產生了重要影響。當前,比較憲法學已經成為中國憲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憲法學未來發展的思想來源之一。
(四)推動憲法學理論的發展
包括憲法典在內的憲法性法律文本的翻譯,對學術界開展學術交流、推動理論研究提供了重要交流平臺。從20世紀初開始,在法律文本的翻譯過程中,學術界同時翻譯出版了一大批專門介紹西方憲法制度與理論的著作。最初是對西方憲法制度和有關理論的知識背景的介紹,后來逐步發展為系統翻譯乃至提煉學術觀點并逐漸形成體系。
當時,為了知識引進的需要與擴大學術共同體的影響,學術界還專門成立了一些翻譯機構,如譯書匯編社、國學社、湖南編譯社、閩學會等。西方近代憲法典翻譯以及憲法學說的廣泛介紹,對中國思想界起到了重要的啟蒙作用,為學術界分析社會問題,推進國家建設提供了理論框架與工具,成為當時的志士仁人設計救國方案的參照系。
(五)為國家的對外政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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