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春 ]——(2012-11-1) / 已閱14049次
新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享有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權的規定,標志著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確立。然而,這畢竟是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邁出的第一步,不足的地方仍需我們盡一步完善。
(一)加強新刑訴法知識培訓,轉變執法理念,增進辦案人員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推進,需要執法辦案人員努力學習新刑事法律政策,理解新刑訴法精神,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執法理念,認真履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并在今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不斷強化證據意識,提高對案件新證據、新情況的審查判斷能力,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和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的情形,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相結合,著力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社會發展大局。
(二)將羈押必要性審查與其他工作機制相結合,最大限度發揮審查制度的功效
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一項新的規定,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應注意將其與檢察機關現有的刑事和解、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限時辦案等工作機制相結合,不斷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雙重權益維護作為檢驗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標準。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應將當事人之間刑事和解工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等作為羈押必要性的考量因素,通過整合司法資源,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發揮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內部監督,防止審查權的濫用
“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羈押必要性性審查權的行使也是如此。對于羈押必要性審查權的監督問題,新刑訴法中并未給予規定,但根據筆者將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分由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共同行使的意見,羈押必要性審查權的監督也應當通過上述兩部門的相互制約達成。一方面,偵查監督部門在案件繼續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結果應當接受公訴部門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再審查;另一方面,公訴部門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結果也應通知偵查監督部門,接受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核,對于兩部門的分歧應當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討論決定。通過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之間的相互監督,力求達到防止羈押必要性審查權濫用的目的。
(四)改進司法機關現有的考評機制,降低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阻力
目前基層公安機關將逮捕人頭數作為一項重要的業績考核指標,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使他們主動變更強制措施有一定阻力。同樣,基層審查批準逮捕工作在近年的考核中,一直把批準后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作為“錯案”或“質量不高案件”來對待,這種考評機制和思維模式對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形成了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們應當重建司法機關的考核體系,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作為檢司法機關尤其是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在業績考核中,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下級檢察機關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行為給予加分或肯定,相反,對應當變更而不提出變更意見,應予以扣分或批評,以此促進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有序開展。
河北陽原縣檢察院黨委書記、檢察長:穆春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