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11-12) / 已閱32999次
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出臺后,執行工作得到了極大強化的同時,執
行工作開始進入了一個規范化階段, “執行難”從最初的感性認識逐漸上升為理
性的認識,解決執行難從法院內部工作強化開始注重里外工作的結合。但由于執
行空間較大,執行環節和細節繁雜,決定執行程序無法象審判程序那樣能集中公
開和透明,造成法院“難執行”無法讓當事人理解,讓社會理解,加上法院個別
執行人員怠于執行,常以作表面文章來達到執行中止來代替窮盡執行措施后的執
行中止,更是讓群眾莫衷一是。另外現在許多地方開始使用債權憑證來替代執行
中止,在法院目前的執行隊伍還無法讓百姓放心的情況下,這只是減了“負”,
小了“肚”,這樣做會極大減輕法院壓力嗎?非也,結果只是將法院整個公信力
度交出去而已,結果只會讓當事人對執行工作更無法寄予較大的信賴,結果只會
本是整個社會應當考慮的難執行卻以法院單打獨斗的行為融為“執行難”的大雜
澮之中,不能自撥。
法院應當從實際從發,正視難執行的過程,凸顯出難執行的所有形態,確立
“難執行”在“執行難”龍頭位置,只有抓住“執行難” 冰山這一龍頭(難執行
),“執行難”這一座冰山就會雪解冰消。
二、根據支解出來的申請執行人實現權利“難”、被申請執行人履行上的造
“難”與法院的“難”執行的框架來解決“執行難”
從上論述來看執行難就當是由申請執行人申請難與對判決和執行結果存在距離時
認識難、被申請執行人履行難與法院難執行構成的,那么從上可知要解決執行難
就應當從這三個方面來解決,這與當今所要求的解決執行難在人們意識中似乎存
在距離。目前解決執行難在筆者看來,語境應當都是針對法院,認為解決執行難
是法院獨家的事,這顯然是一個誤區,此誤區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無法改
變執行難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解決執行難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應當在一個
綜合的框架下來討論這一個問題,也就是應當從下列三個方面來討論和解決:
首先,應當解決當事人申請難與申請人對判決結果與執行結果存在距離認識
難的問題。
現在許多法院實施了便民利民措施,從上到下都構建起踐行“司法為民”的
內部倡導和制約機制,這些為民措施也包括了執行方面的內容,特別對當事人申
請執行方面也拆除了許多門檻。比如,申請執行交費問題,申請執行立案問題以
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財產舉證問題,現在似乎不會成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難”
。所以,應當說在解決執行難的第一個問題(即申請執行人申請難和對判決與執
行結果不一致認識難)中,申請執行人申請難現在已經不成為問題,主要是要幫
助申請人提高對判決與執行結果不一致時的認識意識。要解決這方面的難題,應
當將現在的一些法院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訴訟風險告知書、申請執行風險告
知書,執行的一般措施,執行的強制措施,執行的最嚴歷措施,執行窮盡后果以
及執行全過程透明措施等等系統化,并進行科學地包裝成為一項引人注目的司法
產品,推向社會,讓社會進行廣泛討論她,認識她,讓當事者與局外人都了解她
,并成為共識。在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當你一旦成為局內人的時候,
就會“當局者迷”,對事物的看法會變得比較不客觀。局外人則不一樣,他們對
整個事件會用一種較為客觀的立足點去認識她,并立信。當有一天這些局外人成
為當事者時,那我們所做的意識形態工作,其作用會立即會顯現出來,而且這些
局外人,有的還會成為“執行難”的公正評價者。當這種狀態進入一種全社會視
“難”而不“難”時,執行的結局將會成為一種財產性的自然分屬狀態,換句話
說客觀執行不到位的案件也會成人們自然接受的客觀理由,甚至接受判決確定的
債權被一筆勾劃的結局。這也是一種當財產所具有屬性進入最低谷狀態時靠自然
力重新調配的結局,也實現了法律在處于一種十分無奈狀態時會顯現出“劫富濟
貪”的最低線功能。
應當看到,當我們將這樣的意識為全社會打開的時候,申請執行人申請難與
對判決和執行結果存在距離認識難,就會從“執行難”的肢肢腳腳上支解開來,
,逐漸演化為被申請人履行難與法院難執行問題。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