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敬波 ]——(2012-11-9) / 已閱5380次
婚姻關系有了爭議怎么辦?形而上的辦法是夫妻可以通過私力救濟“床頭吵架床尾合”,形而中的辦法可以不折騰地“同床異夢”,形而下的辦法至少學學電影《雙人床條約》里的趙敬初和丁雪莉夫妻,弄個條約出來,最低限度地保證雙人床上無戰爭。
在爭論很久之后達成基本共識:“雙人床條約”的財產給付內容是附延緩條件的財產給付,條件成就,形成財產給付法律關系,應當受合同法的調整。
古羅馬有句法諺:“法律不管床上之事”。事實上法律管“床”事的判例并非沒有,奧地利維也納民事地方法院1981年7月8日曾經判過這樣一個案子:原告把妻子與被告捉奸在床,于是向法院控訴稱,被告擅自使用他與妻子分享的床鋪,致使其持續和平占有受到騷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控訴乃屬合理,盡管對于這張床原告的妻子也有使用權,但畢竟因為被告占用該床鋪,而阻絕了原告使用該床的可能性,其個人使用權因此遭到剝奪。
把法律上的“配偶權”解構為雙人床的“地盤”之爭,該判決在今天看來很是幽了大家一默。雙人床確實是最能見證悲歡離合、人性善惡的地方,雙人床也是最具爭議的“愛情終端”。
有了爭議怎么辦?形而上的辦法是夫妻可以通過私力救濟“床頭吵架床尾合”,形而中的辦法可以不折騰地“同床異夢”,形而下的辦法至少學學電影《雙人床條約》里的趙敬初和丁雪莉夫妻,弄個條約出來,最低限度地保證雙人床上無戰爭。《雙人床條約》基調是一出喜劇,它用歡快的現代幽默展現了都市人日常家庭生活狀態。條約內容:第一要演得像夫妻一樣,不要讓女兒看出破綻;第二家務活平攤;第三男女關系必須保持純潔,嚴格遵守婚姻法。
婚姻最權威的解釋是什么?文學家的解釋太浪漫,搞得婚姻就如漂浮在愛情之上的海市蜃樓。經濟學家的解釋太直白,婚姻就是一個有限股份組合的經濟體,恩格斯早就說過,私有財產出現,是一夫一妻制的根源。法學家的解釋倒是很務實,婚姻就是兩個人的身份契約。崇尚“自由”的人類為何甘愿戴上婚姻的桎梏,把自己鎖在另一個人身上?因為婚姻契約和普通契約一樣有“契約利益”。
婚姻本身的職能就是婚姻的“契約利益”。婚姻職能與社會婚姻制度有著緊密聯系,婚姻的職能越多,社會借助于法律手段對婚姻的維系就越嚴格。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的多數功能被剝離出來,過去女人依賴男人勞動力功能,而在電器化時代,五大三粗的“傻大個”已難以再受女人的青睞;在性別生男生女都一樣、姓氏隨父隨母都可以的現代,婚姻的傳宗接代能功也明顯削弱。社會的發展使婚姻的各項職能逐步被剝離與分解,未被剝離的,似乎只剩下“性”與“經濟”。
實際生活中的“雙人床條約”,并非如電影中那樣溫情脈脈,而是赤裸裸地離不開這兩個焦點,并且,根據當事人對兩者需求比重不同而內容不同。
更多的“雙人床條約”還是拉了“忠誠”這一大旗來遮羞。“忠”是一個以“利他”為核心的倫理規范,過去一直存在于政治考量與道德范疇之中,在經過能否把“忠誠義務”法律化的激烈爭論之后,我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把夫妻“忠誠義務”寫入了法律,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事實上這是一條沒有罰則的倡導性條款,無法保護當事人的雙人床不受外來者入侵。
也許有人認為,不是還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嗎?離婚時如果一方有與他人婚外同居的情形,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賠償。在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愕然地質疑法院:他們有多次的開房記錄,甚至孩子都有了,還不叫“同居”?事實上,這還真不叫“同居”。何謂“同居”,司法解釋說得很清楚,就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證明他人的雙人床上“持續、穩定”地躺著自己的人,怎一個“難”字了得。 再說了,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時向配偶一方提起,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第三人提起。所以,以侵犯“配偶權”向“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這意味著,你不能追究自己雙人床的入侵者,而只能追究容許他(她)入侵的另一個床主。分析至此,你也許會說,嗯,還是維也納民事地方法院的判決好,可以更好地保護雙人床。實際上也不一定,把“配偶權”固定于一張雙人床上,他們要是換到另外一張不屬于原告的床上呢?法律不就鞭長莫及了嗎。
床上的問題還是自己解決,于是夫妻之間的“雙人床條約”大行其道。雙方的契約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所以“雙人床條約”也算是一種另類的法律。再說了,如果一方違約,最終不還是要回到“依法解決”的軌道上來?不找法院你找誰?于是乎,許多“雙人床條約”作為證據出現在法庭上,這讓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法官委實作難。開始這種條約往往被法官以違反“公序良俗”而加之否定,后來法學界覺得這樣也不夠合理,在爭論很久之后達成基本共識:“雙人床條約”的財產給付內容是附延緩條件的財產給付,條件成就,形成財產給付法律關系,應當受合同法的調整。
當事人無意中在雙人床上完善了法律,而雙人床不僅可以在維也納民事地方法院按照“物”的使用權受到保護,還可以受到合同法的調整。所以,別拿“雙人床條約”不當法律,如果容許第三者上床,情之所至可以作為理由,孤獨寂寞可以作為借口,但還是按條約來,把應該賠償給配偶的錢在床邊放好了。法律已不允許山盟海誓只是表演。
有人說,中國式的愛情經過以婚姻為目的的計劃時代、從相戀到分手的程序時代之后,已經進入了行動至上的體驗時代。這種改變非但不能給當代人的感情偏私提供一種補救,反而為當代人縱容投合那種偏私找到了借口。于是“忠誠”成了婚姻的雞肋,一方面,大家對婚前是否忠貞過度關注,另一方面卻對婚后出軌網開一面。當男人們聚在一起大談泡妞、婚外戀,甚至以帶領小三出入公眾場所為榮的同時,還在期盼著法律:看牢了我的雙人床。而怨婦們也在期盼著法律:把那個負心人拉回我的雙人床。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可以適當的調整。數字化的社會婚姻追求短、平、快,《新周刊》對于現代婚姻的各個“程序”期限這樣說:“15分鐘足夠在網上獵到一個標靶,4小時足夠在雞尾酒和陌生人面前袒露肢體,13小時足夠閃婚,144小時足夠閃離……”在講究精確與理性的法律面前,“雙人床條約”約定多少才算合理?說白了,就是受到侵犯的“配偶權”值多少錢?這又是一個問題。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