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1-16) / 已閱4357次
案例:甲對乙說:他能把1元錢變成100元,乙相信了甲的話,于是乙拿出1萬給甲,要甲給變出100萬出來!甲假裝模作樣的在乙面前做了一些法術,然后拿著一包東西給乙,然后跟乙說:你拿著這包東西,等把這包東西拿回家,在家放一個晚上,第二天再打開這個包,這個包里面就會出現你叫我變的100萬。乙信以為真,把甲給他的包拿回了家,等到第二天打開包一看,全部都是白紙!現已查明,甲是在裝模作樣作法術時將1萬元錢調包的。問:甲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為甲獲得乙的錢財不是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的,而是通過欺騙的手段使乙自愿將錢交給甲,自乙將錢交給甲時便發生了財物所有權轉移,甲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該財物所有權,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故應定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甲是在裝模作樣作法術的情況下秘密拿走了一萬元,甲本質上是秘密竊取,而不是乙自覺自愿拿錢出來,事實上乙一直認為自己的一萬元仍在自己控制之下,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詐騙罪與盜竊罪都是侵犯財產類的案件,二者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法;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處分其財產的意思和行為。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客觀上使用欺詐方法獲取財物,而盜竊犯罪的行為人在客觀方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取得財物。可見,是采取欺騙獲取財產,還是采用竊取手段獲取財產、是區別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最本質的法律標準。但是在具體處理案件時,如果將是否使用欺騙手段作為區分盜竊與詐騙的唯一標準,對有些案件也難以作出正確的結論。因為在有的案件中,行為人在取得財產時,既實施了竊取手段,又實施了欺騙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看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取得財產,到底是其竊取的,還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處分的結果。如果行為人雖有欺騙手段,但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沒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得到財產,主要是竊取手段獲得的,仍應定盜竊而不能定詐騙。本案中,甲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即以能小錢變大錢為由,騙取乙的信任,暫時持有了被害人乙的錢財,但乙將錢給甲不是讓對方將錢拿走,而是讓對方將一萬元變成一百萬,而且包錢的紙包還在自己手中,即乙認為一萬元還在自已控制之下,乙沒有處分的意思。而甲采取秘密手段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乙對一萬元失去控制,甲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