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莉 ]——(2012-11-19) / 已閱9911次
我國目前采取的仍是立審分立的的方式,但隨著社會糾紛不斷復雜發展,立案審查和法庭審理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復雜。這也是造成管轄權審查方面很多問題的直接原因。雖然上至最高院,下至地方法院,在立案審查方面一再強調和堅持區分處理,但是一些現實固疾依然無法得到根治。具體到管轄權審查上來講,管轄權審查的程序化、形式化、非公開化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工作常態。于是,在司法改革浪潮之中,部分學者主張取消或改革立案(庭)程序。筆者也認為,管轄屬于實體制決要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又對之存在很多誤識和錯誤做法,因此,應將管轄權之審查后移到法庭審理之中去,立案庭只依起訴狀進行登記 。
既然,管轄權之審查由審判庭審查,那么,審查時所采用的訴訟模式自然是平等對抗的模式(民事訴訟之同一模式)。在這一模式下對管轄權予以審查時須具備如下要素(或環節):①法官中立。②當事人平等對抗。在這一要素中強調當事人平等對抗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及時充分舉證,平等抗辯,對自己主張予以證明,法庭居中審查判斷并運用證據。此時,證據規則便發揮了其固有價值。③公開的實質審查為原則。也即法庭此時應做區分處理,對一些比較簡單、明確之管轄問題應依職權進入形式審查即可,復雜問題特別是涉及實體之時則需當事人舉證并進行辯論,所涉之事實與理由以及審查過程應予以公開。
2.程序主體
在當事人平等對抗模式之下,管轄權之審查由審判庭來進行,那么參與主體就必然涉及當事人雙方。而傳統做法中,立案廳法官被動消極地進行非公開審查。[14]相較而言,平等對抗與公開審查當然更科學合理。它也是整個訴訟法所貫穿和體現的直接言詞原則的應有之意。
強調當事人雙方充分參與、平等對抗、公開審查的價值體現在:
第一、當事人在這一模態下可以充分舉證,證明自己之主張。這本身即體現了程序公開,又體現了程序正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也有利于充分實現當事人的實體正義。
第二、當事人充分參與并證明其主張既是證據規則之內在要求,又是證據規則外在作用之體現。它可以通過保障法院認定事實程序之公正來實現實體的終局公正。
第三、當事人充分參與、平等對抗是對法官的一種約束,可以防止裁判方面爭奪管轄之情形。
3.程序啟動
在管轄權審查證據規則適用之程序啟動上,筆者認為,在區分起訴要件與實體判決之后將會變的簡易、明了。具體做法是,立案庭只須依照原告之訴狀進行形式審查并登記,隨之管轄權審查程序宣告啟動。隨后之審查應由審判庭進行。目前,我國有些法院實質上就是這樣作(特別是必然涉及實體問題時,如管轄異議),或者,盡管是由立案庭進行審查,但終局裁定卻是由審判庭作出的。所以,可以考慮將這一做法予以統一化推廣。
4.程序運行
立案庭對案件進行登記后,應將案件移至審判庭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應充分適用證據規則。具體而言,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凡是不涉實體問題的由法庭依其職權進行程序化處理即可,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來決定是否提出異議,如果提出異議,當事人就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來對異議事實進行證明,法庭此時則是居中聽裁并依據證據規則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并最終認定異議事實是否成立。
涉及實體時,或者所涉管轄問題比較復雜的案件,必須由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之,比如原告虛列被告獲得管轄權以及偽造或變造協議管轄條款爭得管轄權等。法官居中對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同時,在此過程中允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疑辯論,通過這種平等對抗的方式引導當事人之舉證證明行為和法官的審查認定證據行為,最終獲取對事實的準確認定。
四、結語
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但對于管轄問題的合理解決在修訂民事訴訟法中并無多少體現。各地、各級法院立庭對管轄權之審查不盡相同,也沒有統一認識,這將是相當危險的。現實生活中的起訴難與法院無法正確及時確定管轄權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的觀念在異化,社會糾紛也在異化。為了使得不斷異化、復雜的糾紛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首先需要考慮當事人接近法院,進入訴訟程序的問題。主張事實并提供證據證明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過程就是證據規則的適用過程,是一個對訴訟系屬的合理合法性進行證明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就是適用證據規則進行程序規制的過程,這也正是證據規則對于民事訴訟程序存在與運行的一個顯赫價值。所以,證據規則在管轄權審查程序中的適用就具有了一種合理性與必然性。但是,如何構建一個合理程序去表達管轄權之審查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對相關制度進行調整,需要對觀念進行更新,也就需要更多學界同仁一起努力,筆者愿以此拙文為引。
參考文獻:
[1]姜啟波:民事訴訟管轄制度改革略論[J]. 載《法律適用》 2007年第6期
[2]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頁
[3]同[1]
[4]蘇澤林:主編.《民商事審判管轄實務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頁
[5]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頁
[6]呂太郎:《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頁
[7]譚世貴:主編.《中國司法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頁
[8]張衛平:《起訴條件與實體判決要件》[J]. 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9]同[6]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