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0-11-24) / 已閱30553次
獨立審判和法官責任制,其前提是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政治及業務素質。按照英國近代著名法官科克(Edeward Coke)的經典說法,法律上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注:轉引自[美]諾內特及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頁。)與自然科學以及社會科學的許多其他門類不同,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沒有社會生活經驗的人,對于法律糾紛是難以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的。(注:朱蘇力等《關于司法改革的對話》,載《市場社會與公共秩序》(公共論叢),第164頁。)在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確定、證據的審查判斷,還是對所適用的法律的選擇,都不能不受到審判主體自己的世界觀、社會政治見解、價值取向、文化水平、專業修養、思維能力、審判經驗、稟性情操、情感意志以至生活經歷、生理狀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限制。(注:蔡彥敏《論市場經濟形勢下民事訴訟結構的調整》。)從這個意義上說,英美法在法官選任上所采用的“年長加精英”的模式,確是符合法律這個行業的專門要求的。在賦予法官全權審理案件的權利和責任后,法官要想辦好案子,就必須精通業務、提高水平。從制度上說,應相應完善以下配置:
1.法官的任職資格及選拔淘汰機制。法官應少而精。法官的選拔應由專門的機關負責進行。建議成立“法官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專門負責法官的考試考核及選拔錄用。我們建議法官應有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或法律工作經驗,從未從事法律方面工作的,不能立即擔任法官。
2.法官的考核。應該說,對法官實行考核,在我國已經形成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就在其第8章專門規定了“考核”。不過,從實際的運作來看,現實所實行的考核,尤其是對法律知識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具體表現在:一是內容過于簡單,公式化、單一化,不足以考出真實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內部自己掌握,缺乏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19條就規定:“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真正意義上的法官考核,應該不僅僅是對某個或某些概念、名詞的記憶或解釋,而應是對法律的實際掌握和運用、對具體案件的分析及判斷、對證據的辨別和取舍以及公開審理中對法庭庭審的組織駕馭。另外,當然還應包括對法官個人品行、工作業績等的考察。這樣的考核,就其內容而言,決不僅止于卷面考試,還要考查辦案質量、判決書的制作、庭審的表現等多個方面。最后,考試一定須由被考核者所在法院以外的專門機構進行,否則不足以保證考核的質量。
3.法官的淘汰。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官,應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法官職業,原則上不應是鐵飯碗。一個法院內部,除極個別業績突出、德高望重的人可作終身法官外,其他人都不應是終身制的。
4.強調法官職業的技術性,否定其行政性。法官應當分成若干級別,每個級別內部可再細分,以刺激法官不斷努力上進。現行法官法設專章規定了法官的等級;從而在法律上首次確認了實行法官等級制度。根據該法第16條,中國法官分為四等十二級。但必須強調的是,法官的級別絕對不能等于或套用行政級別。應當明確,法官等級既不是職務,也不是職稱或者銜級,而是針對法官特點所創設的獨立的法官序列。主要是對法官的技術性的評價,不能套用行政級別。行政級別的套用,一方面根本否認了法官的職業性和專業性;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一些不相干的人為了套取行政級別而擠進法院。
5.法官應成為高薪階層。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較為豐厚,法官收入高于公務員,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例。之所以這樣,一是因為法官的職業及其審判行為被視為一種復雜勞動,法官是糾紛的最后裁判者,理應獲得較高的物質補償;二是高薪制更有助于養廉。(注:柴發邦主編《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第130頁。)法官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法官應盡量避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因而不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收入,薪金幾乎是其唯一的收入來源。這樣,國家就必須保證法官享有相對優厚的待遇。長期以來,中國法官沒有自己的工資序列,而是適用國家行政人員的工資序列。法官法雖然對法官的工資、保險等福利作了專章規定,(注: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章“工資保險福利”,該法第36條還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法官可以享受“審判津貼”。)但這些規定尚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而且國家有關部門也尚未拿出實際的方案和履行實際的步驟。當然,培養法官的廉潔作風不能只憑高收入,畢竟法官這種職業往往“被看作是超脫狹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慮的。”(注: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中文版第262頁,轉引自柴發邦主編《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第131頁。)但對法官實行高薪制,仍應作為整個改革措施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加以考慮。實踐證明,為了使法官隊伍穩定發展,使更多的優秀的法律人才進入法院擔任法官,并使其能抗拒腐蝕,一方面應不斷加強對其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與此同時,還應在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他們的物質待遇,充分認識以俸養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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