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志祥 ]——(2012-11-21) / 已閱4610次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之一,隨著信息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數據將當仁不讓地成為新的“證據之王”。所謂的電子數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通過計算機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證據,其具有高度介質依賴性、易改動性、存儲信息量大等特性。由于電子數據不同于傳統證據,因此相應的審查認證規則有別于對傳統證據的審查認定,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應引起注意:
一、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
由于電子數據極易被改動,因此電子數據內容是否被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成為審查的重點。那么又該如何審查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呢?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我國證據法學中的“印證證明”原理,所謂的“印證證明”系指認定案件的事實必須由若干份證據構成一個相互印證的體系,又稱“孤證不能定案”原則。理論上通過數份證據與電子數據進行相互印證,如果數份證據的內容與電子數據的內容取得一致,就說明該電子數據具有真實性,否則即為不真實。基于“印證證明”的原理,在我國只有將電子證據同傳統證據結合起來,或者將不同的若干份電子證據結合起來,才能判斷所審查的電子數據真實與否。
二、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審查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以及取證程序合法,因此對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審查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當由司法工作人員收集證據時,審查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是否制作相關文字說明,即說明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有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制作人、持有人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提取人或制作人是否為由二人以上進行操作提取。若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電子數據,則要嚴格審查該證據是以什么時間、地點、方法及什么環境下取得的,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三、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審查
電子數據具有海量存儲性,如此便導致了電子數據審查的范圍在無形中大幅度擴大,如何在浩瀚如煙的電子數據中找到與案件具有實質關聯性的證據,是當前擺在司法者面前的一項課題。加之,由于電子系統的專業技術性太強,而大多數司法人員對電子數據知識又普遍缺乏,導致在審查關聯電子數據過程中遭遇知識瓶頸。由此,對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審查是司法機關在證據審查過程中的“短板”。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專業的電子數據鑒定機構,以彌補司法工作人員專業知識的不足。此外,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既具有深厚法律知識又具有較高計算機知識的專業型司法工作人員也是應對當前及將來信息化發展實踐的取勝之道。
(作者單位: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