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閔濤 ]——(2012-11-21) / 已閱6056次
基層法院信訪工作淺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閔濤
一是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部分法官對涉訴信訪重視不夠,對涉訴信訪案件的解決不夠到位,認為只要我依法辦案,隨便你信訪,缺乏對信訪問題負面作用的認識,更談不上在審判、執行環節完善相應的措施,切實以案結事了為辦案的最終目的,在源頭上有效預防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使大量的涉訴信訪案件沒有及時消化解決,造成涉訴信訪案件數量高居不下。
二是法院內部機制原因。審、執的分離,導致法院不能形成一盤棋的工作合力,審判部門單純考慮結案,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忽視案件的社會效果,一些應該在審判部門能夠徹底解決的糾紛,因保全措施的不到位或不愿多做調解工作等原因,而一判了之,導致案件部分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因喪失了最初、最好的履行時機,成為執行難案。因執行難造成的信訪案件成為目前主要的涉訴信訪案件,占涉訴信訪案件的80%以上。
三是審判工作和當事人利益的沖突。法院審判工作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最后一道途徑,起著定紛止爭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定要有個結果。而案件的處理結果必須有勝敗之分,必須觸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利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其裁判結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當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這一自身特點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是當前法院上訪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其次有的法官司法為民意識不強,群眾觀念淡漠,在審理案件時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簡單,缺乏耐心和熱情,有的甚至態度粗暴,使當事人與法院、法官之間產生對抗、對立情緒;極少數案件的審判、執行效率不高,當事人在久審不決、久執無果的情況下,抓住其中的瑕疵到處信訪。再者部分法官對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夠精確,或對案件事實缺少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極少數案件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致使案件審理結果顯失公平,但因種種原因未能依法及時糾正,當事人通過采取正當的申訴途徑不能解決問題后,就多部門涉訴信訪。
四是國家信訪處置機制功能弱化。我國的信訪處理機制不完善,對無理上訪、纏訪、鬧訪的打擊力度不夠。加之,地方黨委、政府由于害怕進京赴省上訪,對待信訪當事人一味妥協遷就,對無理纏訪人員也不敢處理,害怕影響其政績,不分情況原由,只是下任務、定期限要求法院無條件地解決當事人不信訪的問題,而不是要求法院依法處理需要解決的問題。發生上訪后,在上級部門的限期督辦下,所訪法院要接人、要安撫、要解決、要讓上訪人滿意、要保證罷訪息訴。為此,法院想盡辦法,花費人力財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圍給予經濟補償,好言好語做上訪人的工作,連哄帶勸讓當事人滿意,造成了上訪易受補償的客觀現象。特別對那些無理上訪、纏訪、鬧訪更是忍讓遷就,使上訪人員嘗到甜頭,動不動就以上訪相要挾,使法院陷入被動局面。
最后,在涉訴信訪中所遇到的問題中,有些問題單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難解決的。如企業改制,原企業下崗工人要求就業或原企業的退休人員要求提升退休待遇,享受勞動及社會保障待遇問題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