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11-27) / 已閱11325次
1、北京保時捷中心建筑不具有獨創性:
(1)圓弧形建筑、入口及上方的玻璃等相關特征均是其建筑功能性的表現,所謂“特有的圓弧形設計”,屬于常見的建筑特征,一個普通的建筑師就可以做到;
(2)圓弧形建筑及玻璃幕墻等都是普通的設計模式,原告對該類建筑不享有獨占性權利,被告的建筑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建筑并不相同;
(3)工作區外部呈條帶狀,完全是建筑材料壓型鋼板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該建筑不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2、被告亦委托了設計公司設計圖紙,委托裝修公司裝修,應由設計、裝修單位承擔責任。
(三)法院認為:
1、原告建筑作品的整體設計,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筑作品;
2、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與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雖然二者在高臺、欄桿、展廳與工作間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觀、整體顏色深淺等部分存在細微的差異,但仍屬于與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3、原告關于建筑作品內部特征亦屬于建筑作品所保護的客體的主張依據不足。工作區部分的設計屬于汽車4S店工作區的必然存在的設計,其外部呈現的橫向帶狀及顏色,與所用建筑材料有關,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獨創性成分,應當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
4、雖被告建筑系由案外人所設計和裝修,但被告作為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實際使用人應當就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遂判決:改建、賠償15萬及合理開支1.7萬。
(三)評析:
1、法院綜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認定該三維建筑作品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2、將該建筑的內部特征、必然存在的設計,及因所用建筑材料產生的橫向帶狀、顏色等,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準確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點。
3、法院還根據本案雙方建筑的具體情況,判令被告對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與原告建筑外觀造型的主要特征組合相同或者近似,而非停止侵權即予拆除建筑,考慮了雙方利益平衡,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
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家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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