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11-27) / 已閱10535次
三、 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對于撤銷3年不使用案件,《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系對馳、著名商標的防御性注冊,以防止削弱商標的顯著性,有效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2、因任何外部不可抗拒事由造成:政府政策因素、能源問題、自然災害等;
3、系爭商標權屬發生任何糾紛,或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等待行政、司法裁決等;
4、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5、在長期使用商標后,因經營問題暫停使用,以后仍有使用的意愿;
6、其他足以影響商標正常使用的情形。
四、“撤三”是否應先“責令改正”為前置條件: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了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那“責令改正”和“撤銷”如何選擇?《商標法實施細則》予以了解答。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即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可直接依據證據及事實裁定是否予以撤銷。
也就是說,“撤三”可不必以“責令改正”為前置條件。但此條規定顯然有悖于《商標法》 “激活”商標的立法本意,對于仍有真實使用該商標的權利人不公平,本文仍建議有選擇性的適用“責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撤銷為宜。
五、針對撤銷3年不使用的應對:
1、遞交近三年的使用證據;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2、可同時立即再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即使注冊商標最終被撤銷后,他人仍不能注冊、使用該商標;
3、如無過多勝算,也可考慮將該商標進行轉讓。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家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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