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旭芳 ]——(2012-11-30) / 已閱4685次
庭審駕馭能力綜合反映于整個庭審過程中,它是對法官素質的整體反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預測、籌劃和安排能力
預測、籌劃的安排能力,是指法官應當具備的設計和組織庭審的綜合能力。預測和籌劃,是預測庭審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設計解決問題的方案安排是具體落實設計的庭審計劃。在這個過程中,能充分體現法官的統籌能力。
2、庭審控制和引導能力
庭是控制和引導能力,是指法官按照公正與效率的要求,營造庭審的氛圍,有序推進庭審的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庭審進程不偏離軌道,另一方面,要關于引導當事人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避免白費口舌,浪費訴訟資源。這要求庭審法官首先應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審定辯論的內容,限定辯論的時間。其次是適時地決定辯論的開始和結束,使辯論緊扣爭議焦點內容具體充實過程完整明晰,動作規范有序,時間緊湊合理,使辯論具有針對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法庭辯論階段應根據案件的難易,合理地限定發言時間,以使當事人辯論意見觀點鮮明,論述簡單扼要。達到庭審過程簡潔有序的目的。
3、協調和應變能力
協調和應變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進程中,要善于把握雙方當事人的思路,在對立中尋找統一點,協調雙方的矛盾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調解工作。
4、語言表達能力
語言表達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要堅持運用法言法語而晝避免市井語言。這就要求法官學會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能夠將種種社會問題用法律語言表達出來,并且按照法律上的邏輯和價值對案件作出判斷。
5、綜合分析、辯證、誰和裁判能力
綜合分析、辯證、認證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則審判能力的具體表現。庭審的最終目的就是確認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終局裁判。因此,庭審駕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終服務于裁判的作出。
總之,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終決定于審判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而庭審駕馭能力是由審判法官的自身素養所決定的,其自身掌握法律知識的水平、運用程序規則的熟練程度、組織和指控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等均是影響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必要因素。為此,要加強教育培訓,將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作為專題來研究、組織和實施培訓。
北安法院 于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