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文 ]——(2012-12-6) / 已閱14916次
在美國,名人的部分隱私能夠被新聞報道的理由在于判斷該部分隱私是否具有“新聞價值”、是否屬于“公眾的合理興趣”, ⑦ 這種判斷標準是很有借鑒意義的。下面,我們來探究一下“新聞價值”和“合理興趣”的含義:
“所謂新聞價值,就是指新聞本身所包含的能夠引導人們正確行動的那種信息量,或者說是指新聞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本身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人們當前對客觀外界的知與聞的需要的那樣一種功能。”⑧ 可見,判斷一個信息是否具有新聞價值就是要看它的被公開是否對社會和公共利益有意義、有進步作用。公眾的“合理興趣”主要是如何界定什么樣的興趣才是“合理”的?筆者認為,這種合理性還應當是基于公眾的知情權。由于公眾人士的一些個人信息、行蹤,尤其是與其職業相關的那一部分信息、行蹤,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已經成為公眾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因而對其該部分隱私的探知符合公眾的“合理興趣”,不構成侵權。
和公共官員一樣,在對公眾人士的部分隱私權進行限制的同時,我們也要對其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基本隱私給予保護,如住宅居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等,不得對此進行隨意侵擾,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四、結語
隱私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隱私的概念、范圍也不一樣,在遇到具體案件時,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筆者在學習過程中,提出這一粗淺看法以共商討,如有不到之處,敬請見諒,以待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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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郭衛華:《新聞侵權熱點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
②王利明、楊立新:《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第443頁。
③劉迪:《現代西方新聞法制概述》,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頁
④郭衛華主編:《新聞侵權熱點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⑤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頁。
⑥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頁。
⑦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頁。
⑧吳興華、李松晨等著:《新聞價值及真實性、指導性》,人民日報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頁。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楊立新:《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
3、郭衛華:《新聞侵權熱點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陳衛東:《試論公眾人物隱私權及其與新聞自由的沖突與平衡》,北大法律信息網,2003年1月1日。
5、闞敬俠:《新聞傳播中的法益沖突及其調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葛維寶(Paul Gewirtz)著 彭亞楠譯:《隱私與言論》,北大法律網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220
7、許德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載《中美法學前言對話:人格權法及侵犯法專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8、曾慶洪、鄒兵:《隱私權及其探究》,中國新聞研究中心,2002年10月。
9、馬特:《隱私語義考據及法律詮釋》,載《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0、汪琳:《新聞輿論監督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載《江西省團校學報》.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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