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秀華 ]——(2012-12-13) / 已閱18962次
1.典權
所謂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并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典權的法律性質上來看,典權應當是用益物權。典權雖然是我國古代特有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我國民間中存在典權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定了典權登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公布的典型案例也肯定了典權制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物權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沒有對典權做出相關的規定,而且在我國物權法中,根據物的排他效力,在同一不動產上不得存在兩個以占有不動產為內容的物權,因而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典權并不是我國一個物權的種類,因而依契約行為而設立典權者,典權不成立,亦不發生其他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以設立、變更或消滅典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依其自身性質獨立于物權變動的效果之外,物權變動無效的,并不導致合同的無效,合同依然成立,呈現出一種債權的性質。
2.居住權
居住權,依其性質看來也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和其他法律對居住權亦無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通過合同設定了居住權,在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此種權利,那么這種創設就不具有物權的效力,只能呈現債權的性質。但是,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也并非絕對無效。該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要依其自身情況而定。
3.約定的其他非法定物權
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創設其他非法定物權,違背了物權法定原則,其法律效果要依情況而定。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創設物權違反禁止性規范時,該權利不存在。如果當事人創設的物權內容的一部分違反禁止性規范,而除去該部分后,其他部分不再違反法律的,僅僅違法部分無效。物權雖然無效,但如果其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該法律行為仍有效。
三、結語
物權法定主義是不能輕易突破的, 它與現有的物債劃分體系同命運。物權法定主義采用的原因及理由,概言之是由物權自身的性質及其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公示和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所決定的。實行物權法定主義,對物權的類型進行系統的整理,有利于維護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防止對物權設定過多限制,促進物之經濟效用的充分發揮。物權法定亦是我國物權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在我國《物權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顯的體現。違反物權法定而創設物權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情況會產生物權法上的和合同法上的效果,其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并不是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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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物權法定主義,系19世紀近代各國進行民法典編撰運動以來,各國關于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物權法的結構體系中居于樞紐地位,其含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統一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創設、變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物權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物權的內容。近代大陸法系各國及地區民法均明確規定:物權的創設,以采取法定主義為基本原則。物權法定也是我國《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我國的《物權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之中,物權法定對維護我國的經濟秩序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將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據不同的情況,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法律后果不盡相同。
一、中國《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
(一)立法規定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物權法》第5條是對物權法定原則最經典的描述。近現代大陸法系各國普遍把物權法定奉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堅持完全的或者說僵化的物權法定原則。其中,《物權法》第八條所確立的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即是對物權法定原則的一種突破。在物權法定的前提下,物權是一個由數量有限之法律所規定的框架性體系, 也是一個由數量有限之物權所構成的封閉性體系,當事人只能在此范圍內選擇所需的物權,為了明確這個范圍, 就必須對所涉及物權的法律進行梳理,以整理物權體系。這個工作在我國特別有意義,因為我國在《物權法》制定頒布之前,已經有相當數量的法律涉及物權,這些法律有的與《物權法》為同位法,有的則與《物權法》形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其中的物權類型有重合也有不同,需要特別關注。在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可以進入法律適用和操作機制的法律中,物權法性質的規范主要有:
1.民事法律對物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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