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義 ]——(2013-1-7) / 已閱5501次
連環撞車案件訴訟主體較為復雜,處理結果經常會涉及多個交強險保險公司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情形及同一交強險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限額在多個受害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問題,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棘手問題。
連環撞車案相關行為人侵權性質
在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確定連環撞車案件中相關行為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連環撞車事故中各行為人事先存在意思聯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共同故意,則其構成共同侵權,各行為人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對于實踐中常見的連環撞車案件,各行為人事先不存在意思聯絡,事故的發生僅僅是肇事行為的直接結合,而且并非每一肇事車輛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這種情形符合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而不益認定為共同侵權。
訴訟主體確定及責任負擔
連環撞車案件往往涉及多輛機動車,機動車大部分投保了交強險,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訴的被告是否完備、交強險保險公司是否應列為被告,系法院處理連環撞車案件的難題之一。
舉例說明,A車撞并行的B車和C車,后B車撞D車,D車撞E車,C車撞在路邊的護欄上,撞后,五車并未擠壓在一起,A車的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B、C、D、E車司機均無責任。如果在該事故中,B、C、D、E車上的乘車人員受傷,其分別應當以哪個車輛的責任人員為被告——對此,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僅將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確定為被告,有的將全部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確定為被告。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做法均欠妥當。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事先無聯絡的連環撞車案件,各行為人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將所有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不妥。其次,按照我國交強險的相關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不僅有責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在賠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責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亦應按照無責賠付的相關規定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僅僅列有責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亦不妥。
對于連環撞車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主觀過錯和客觀原因力兩方面考慮:(1)對事故負有過錯的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被列為被告。(2)對事故不負有責任但對損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的機動車相關責任人員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被列為被告。無責行為人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應以該行為人對該損失的發生存在原因力為限,如果將承擔無責賠付義務的保險公司范圍無限放寬,可能有利于受害人的權利實現,但卻加重了事故中無責行為人的負擔,不符合交強險制度的設計精神。原告就其損失訴至法院,應分析其主張的損失產生于連環撞車中的哪一次碰撞,這一次碰撞涉及哪幾輛車,其中哪幾輛車的行為人對該損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
但是,在此情形下,是僅僅將無責行為人的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還是將無責行為人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全部列為被告?筆者認為,應當將兩者一同列為被告。無責行為人之所以作為被告,是因為其駕駛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可能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司機對事故發生不負責任,但該事故認定僅僅是案件的證據之一,存在被推翻的可能,只有該機動車相關責任人員參與該案的審理,才能查明案件發生經過,才能確定該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上述案件中的訴訟主體的確認正確的做法為:(1)B車的乘車人員受傷后,應當起訴A車和D車相關責任人員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理由是B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系由A車、B車和D車三車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D車和E車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與B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沒有關聯;(2)C車的乘車人員受傷后應當起訴A車相關責任人員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理由是C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系由A車和C車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與B車、D車和E車之間的碰撞無聯;(3)D車的乘車人員受傷后,應當起訴A車、B車和E車相關責任人員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理由是D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系由B車和E車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A車雖與D車無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車而起,A車司機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是侵權人之一;(4)E車的乘車人員受傷后,應當起訴A車和D車相關責任人員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理由是E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系由D車和E車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B車和D車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與E車乘車人的損害后果沒有關聯,A車雖與D車無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車而起,A車司機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是侵權人之一。
交強險賠付限額的分配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及我國交強險制度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侵權人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連環撞車案件中可能發生多個受害人受損的情形,如果多個受害人的損失之和沒有超過交強險的賠付限額,則按照各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賠償即可,但如果多個受害人的損失之和超過交強險賠付限額,就涉及到交強險賠付限額的合理分配問題。
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賠付對象的人數來平均分配交強險賠償限額;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賠付對象分項賠償項下的比例,來確定各賠付對象的分項賠付數額,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方法較為合理,因為第二種處理方案雖然比第一種繁瑣,但其保障了實質公平,是較為可取的理性方案。
(張 義 展曉文 作者單位: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