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江林 ]——(2013-1-15) / 已閱12707次
(一)我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考慮的因素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指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所應折價的數額。當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之中并沒有規定出具體的賠償數額的標準和額度,而只是通過《解釋》規定了賠償數額所應考慮的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此外,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主要是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來確定賠償數額。
(二)國外關于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
眾觀國外法律法規,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則:(一)酌定原則,即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由法官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評判。(二)限制賠償幅度原則,即制定統一的賠償金一覽表,規定各種精神損害賠償的上下限額,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進行適當的變動。實踐中,日本主要采用此種方法。(三)最高限額原則,即對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了最高額度,不允許超過這一限額。美國和英國采取此方法。(四)以日計算原則,即確定每日的賠償額度,根據具體損害時間計算賠償總額。丹麥采此方法。(五)醫療費比例原則,即精神損害賠償按照醫療費的一定比例進行確認。秘魯規定了此種方法。
。ㄈ┕P者關于我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則的建議
筆者認為,我國在確立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制度時,應當首先要考慮設立這一制度目的,然后通過目的來確定具體的、適合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從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設立這一制度主要是帶有撫慰補償性的目的,所以,筆者針對這一目的以及國外的立法提出以下幾點原則供參考:
1.確定限額幅度原則。筆者認為此原則應為基礎性原則。目前,我國的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國民經濟收入的水平仍然很低,如果一味的滿足受害人的要求,而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不加以限制,這將對司法機關從事實踐活動產生重重阻力。相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過低,既無法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創傷,也難以起到懲治、教育加害人規范自身行為的目的,更無法起到教育整個社會成員的作用。因此,立法機關應當根據《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應考慮的因素以及國內外的立法例、司法實踐經驗,尤其要對全國各地區的生活水平進行一個高低等級的評判,最終根據不同的等級來確定最高、最低限額這樣若干不同的賠償區間。并且這些區間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我國的物質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其也應當適應的進行變更。對于此,立法機關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加以確認。
2.當事人協商原則。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來還自身的公平與正義,同時也是為了獲得一定數額的物質賠償來撫慰心理的創傷。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之前,法院可以充當中間人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調,根據不同賠償的最高、最低數額標準,由當事人確定雙方最終都能接受的賠償數額。筆者認為,通過這一方法不僅能達到實現受害人提起訴訟的目的,而且在處理社會關系上,也將會產生非常重要的作用。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事實情況對案件具體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利。由于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差異,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上也就不象財產損害賠償那么容易判斷。所以,在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必須要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在限額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否則就會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現象,這也將會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有效的處理。
4.區別對待原則。根據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適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其一,針對受到輕微精神損害的受害人,通過非物質解決方法即可處理的,法院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法來解決;其二,針對受到較大精神損害的受害人,通過非物質的解決方法無法達到撫慰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心理創傷以及懲治、教育加害人的目的時,法院應該對此進行區別處理,并根據賠償的幅度判處加害人一定的物質賠償。
六、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我國應統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涵義
雖然我國在理論上承認狹義的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但是卻沒有在法律中作出一個統一的規定,這導致人民對精神損害賠償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不便于司法實踐的適用。所以法律應該明確的區分他們之間的關系,統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只有統一了概念,才能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體現公開、公正。
(二)在適用范圍上應該進一步擴大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解釋》規定的幾種情形。借鑒外國的立法例,我國可以將因違約造成的精神損害給予受害人賠償,但對于這一合同應限于以提供安寧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煩惱等期待精神利益為目的。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以及人民精神利益要求受到更多保護的今天,財產權的損害很有可能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立法者也應當考慮將一些財產權的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三)請求賠償主體的條件應適當放寬
對于自然人請求主體,直接受害人享有賠償請求權是毋庸質疑的,而間接受害人在我國僅限于受害人的近親屬,其近親屬也只有在出現《解釋》規定的第三種情形中才享有請求權,筆者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在現實生活中,直接受害人(非死者)受到侵害產生精神損害的同時其近親屬也產生精神損害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立法機關應當重視這一缺陷;對于法人作為請求主體,如前所述,法人也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盡快作出賠償數額的確定辦法
在我國精神文明日益發展的今天,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案件也在日益增多,確定一個統一的、合理的賠償辦法,對于及時、準確的處理案件以及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方面也將產生積極的效能。
。ㄎ澹┝⒎C關應制定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法》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加強和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以及人民日益增強的法制觀念和權利要求的提高,立法機關應制定一部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法》。一方面制定《精神損害賠償法》有利于貫徹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同時有利于防止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濫用自由裁量權,努力使審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制定《精神損害賠償法》有利于我國公民更好的利用國家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我國公民更好的行使監督權。綜上所述《精神損害賠償法》的制定對于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也會產生重大的現實意義。
注釋:
[1]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528-530.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二版第四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5.
[3] 郭雅麗.淺談精神損害賠償問題[J].產業與科技論壇,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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