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瑩霜 ]——(2013-1-31) / 已閱12382次
(一)國際經濟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二)國際商業慣例
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于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
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并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并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于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準則。
(四)國內立法
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于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采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于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于涉外經濟關系。后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于法律的淵源。
作者:劉瑩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