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志名 ]——(2003-12-6) / 已閱28699次
刑罰目的論
魏志名
【內(nèi)容提要】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刑罰所預期想要達到的理想效果。它決定著刑罰體系和種類,以及刑罰的適用與執(zhí)行,可以說刑罰目的是整個刑罰制度賴以建立的出發(fā)點和歸宿。(1)但是刑罰目的到底是什么 ? 理論界可謂眾說紛紜。本文通過對中方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學說的評述,提出了刑罰目的層次論。
【關鍵詞】概念重構;評述;層次論;展望
一、刑罰目的概念之重構
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qū)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zhí)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就目前來看,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2)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并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宏觀的復雜的社會系統(tǒng)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并解讀刑罰目的,我們就必須系統(tǒng)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并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如果不從宏觀上把握刑罰權,我們就不能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原因在于:沒有刑罰權,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礎,變得華而不實,不全面的考察刑罰權,刑罰目的也必然會變的支離破碎。(3)我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的統(tǒng)一,但是,這樣界定刑罰權是否全面呢 ? 筆者認為這有失全面,因為其沒有正確的揭示刑罰權。國家的立法機關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并配以刑罰(此為制刑權),當犯罪事實發(fā)生以后,由法定的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訴諸于審判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為求刑權),審判機關在定罪的基礎上,根據(jù)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對其裁量刑罰(此為量刑權),之后交付法定的機關執(zhí)行刑罰(此為行刑權),但是刑法理論界卻忽視了刑罰監(jiān)督權,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對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動的監(jiān)督權力。刑罰監(jiān)督權是國家刑罰權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罰正常運轉的保障,所以我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督刑權的有機統(tǒng)一體。在正確的界定了刑罰權之后,現(xiàn)在讓我們來審視一下刑法理論界的有關刑罰目的通說: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zhí)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通說僅包括了國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視了國家求刑與督刑的目的,這未免有失全面。鑒于此,筆者認為所謂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刑罰所預期達到的理想效果。其有以下幾個特征:
1、刑罰目的是國家預先設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對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刑罰都有指導與制約意義。(4)
2、刑罰目的是貫穿于刑罰的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始終,而不是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階段。(5)
3、刑罰目的具有濃厚的主觀色彩,它是國家掌權階級的一種主觀愿望,這種愿望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東西,有可能與這個國家的現(xiàn)實有一段差距,從而使其不能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罰目的的后面隱藏著刑罰的階級性。刑罰的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是國家的掌權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 , 是服務于掌權階級的,可以說,刑罰目約是國家掌權階級的目的,是國家的掌權階級以國家的名義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執(zhí)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鮮明階級性。
二、對西方刑法學者有關刑罰目的的理論評述
刑罰目的論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論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6)在此問題上西方學者發(fā)表了不少見解,也發(fā)生過激烈的爭論,從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學說,先將其中的主要學說介紹如下:
(一)刑罰目的之報應刑論
在西方刑罰發(fā)展史上,報應主義的刑罰目的說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他認為刑罰除了對犯罪的單純報應外,別無其他目的。(7)但是那時的刑罰報應說屬于神意報應,在今天看來,其顯然是極為荒謬的。近代西方報應刑論的代表人物是康德,黑格爾等人。康德是道義報應論的始祖,他認為犯罪是違反人類理性與道德的行為。行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實施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危害,這是違背道德的惡因,于是產(chǎn)生了道德責任的惡果。刑罰就是因犯罪而產(chǎn)生的由國家對犯罪人施加的以道義責任為依據(jù)的理性報應。康德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等量報應。黑格爾是法律報應的鼻祖,他把唯心主義辯證法“否定之否定”規(guī)則適用到犯罪與刑罰上,以此說明他們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犯罪是對社會的一種惡,是對社會的否定,而刑罰是犯罪的一種害惡,是對犯罪的否定,通過否定之否定,使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tài)。他認為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的依據(jù)是法律,因為法律是正義、理性的體現(xiàn)。黑格爾主張以質(zhì)計算,非以量計算的“等價報應”。在這一點上,其要比康德的“等量報應”科學多了。
無論是康德的道義報應論,亦或黑格爾的法律報應,都堅信刑罰之目的在于報應。在他們看來,犯罪是惡因,刑罰是惡果,刑罰就是對犯罪這種惡因的還報,即“惡有惡果”。刑罰只能以己然的犯罪為根據(jù)對犯罪實施報應,除此不應追求其他目的,刑法理論界稱之為“絕對主義”(8)其實把刑法目的緊緊鎖定在報應上是以偏蓋全的,至少防衛(wèi)社會也應該是刑罰的目的。報應刑論僅從已然之罪出發(fā)考察刑法目的,而沒有從未然之罪探求刑罰目的,這是問題的結癥之所在。另外康德的道義報應是建立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基礎上的,考察刑罰目的,即根據(jù)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有無決定是否處以刑罰,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決定處何種寬嚴程度的刑罰,這往往會造成“主觀歸罪”。黑格爾的法律報應是建立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即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決定犯罪與刑罰的有無,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施刑的寬嚴,這往往造成“客觀歸罪”的不良后果。其實,真正的報應刑論應建立在“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的二元統(tǒng)一。(9)
( 二 )刑罰目的之預防刑論
預防刑論,又稱之為目的刑論,(10)功利刑論。(11)該學說的核心內(nèi)容在于預防犯罪,而不在于報應。預防刑論又分為一般預防論、特殊預防論和雙面預防論。一般預防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刑法學者馮·費爾巴哈。他以“心理強制說”為依據(jù)來佐證一般預防的可能性。他認為所有犯罪行為的根源都在于趨向犯罪的欲望,而犯罪的欲望是可以經(jīng)由心理強制加以排除的,心理強制力來源于作為自由意志主體的人的“趨樂避苦”的本能。(12)所以只要作為犯罪結果的刑罰之苦大于犯罪之樂,就能夠抑制違法犯罪的欲望,從而實現(xiàn)一般預防的目的。刑事人類學派的代表人物龍勃羅梭、菲利是特殊預防論的鼓吹者,他們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在于預防再犯。龍勃羅梭是“天生犯罪人論”的始作俑者,他認為犯罪并不是行為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某些人與生俱來就帶有一些犯罪的生理特征,在一定條件下是必然要發(fā)生的。為了預防這些人實施犯罪,就必須對這些人適用刑罰予以預防,具體的措施包括死刑、終身監(jiān)禁、流放荒島、剔除器官等。菲利進一步發(fā)展了龍勃羅梭的特殊預防說,他認為犯罪是人的生理、心理、遺傳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結果,且認為犯罪并非能為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在這一點上,是與龍勃羅梭相同的。雙面預防的代表人物是貝卡利亞與邊沁,他們認為刑罰目的不僅在于一般預防,而且還應有特殊預防的一方面。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13)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鼻祖邊沁首次將刑罰的目的分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兩個方面。(14)貝卡利亞和邊沁雖然主張雙面預防論,但是他們都推崇刑罰的“一般預防”而輕視刑罰的“特殊預防”,以至于有人把他們歸入“一般預防目的論”之列。
預防刑論認為刑罰目的僅在于預防犯罪,這有其可取之處,但也有不足的地方。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都只強調(diào)問題的一個問題而忽視了另一方面,這有失全面;雙面預防重視一般預防,輕視特殊預防,也有失妥當。其實預防之刑應該是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二元統(tǒng)一,兩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廢。(15)另外,刑罰的目的不僅在于預防犯罪,而且還有報應刑之目的,這一點將在后面論述,此不贅言。
(三)刑罰目的之折哀論
該說認為刑罰既有其報應刑目的,又有其預防刑目的。針對已然之罪 ,刑罰是報應之刑;針對未然之罪,刑罰是預防之刑,刑罰目的是報應刑與預防刑的折哀。主張該說的學者由于側重點不同,其又可分為真正的折衷主義,即將報應與預防置于同等地位;絕對的折衷主義,即以正義報應為基礎,輔之以相對主義;相對的折衷主義,即以預防目的為基礎,輔之以絕對主義。(16)
折衷論認為刑罰既有其報應刑目的,又有其預防刑目的,其試圖克服報應刑論與預防刑論的弊端與不足,追求報應刑與預防刑的完美結合點,重構刑罰目的,應當說是可取的,但是該說內(nèi)部爭論頗非,眾說紛紜,難以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起來,其在試圖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的矛盾時,往往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境地。該說并沒有從根本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之間的矛盾,并沒有把刑罰的報應刑目的與預防刑目的完美的結合起來。
三、中國學者關于刑罰目的的理論之評述
刑罰目的內(nèi)容到底是什么呢?我國刑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論。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7)
l、懲罰說。認為刑罰目的在于限制與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與權利,使他們感到壓力和痛苦,從而防止犯罪的發(fā)生。
2、改造說。認為刑罰目的不在于報復或懲罰,而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來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預防說。刑罰目的在于防衛(wèi)社會,包括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
4、雙重預防說。認為我國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說。目的之一在于懲罰,預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預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廣大群眾增強守法觀念,積極同犯罪分子做斗爭。
6、預防和消滅犯罪說。
7. 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其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保衛(wèi)社會;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伸張正義,威懾犯罪分子和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觀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二元說。刑罰目的是報應之刑與預防之刑的二元統(tǒng)一。(18)
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認為刑罰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順利進行;刑罰的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方面。
我國刑法學界之所以對刑罰目的的認識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關鍵是沒有對以下幾個問題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1、刑罰目的之概念;2、刑罰本質(zhì)屬性與刑罰目的的區(qū)分;3、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的區(qū)別;4、犯罪產(chǎn)生的原因與刑罰的關系。
關于刑罰目的概念的問題 ,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經(jīng)有所論述,此不贅述。
刑罰的本質(zhì)是隱藏在刑罰現(xiàn)象背后的、相對穩(wěn)定的只能靠抽象思維才能把握的內(nèi)部聯(lián)系。它是客觀的、不依國家意志而轉移的。刑罰的目的是主觀的,是國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所預期達到的理想效果。刑罰的本質(zhì),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考察,其一是刑罰的社會政治本質(zhì),即刑罰的階級性;其二是刑罰的法律本質(zhì),即刑罰作為法律制裁手段的本質(zhì)特征┄┄懲罰的嚴厲性。(19)如果把刑罰本質(zhì)與刑罰目的相混淆 ,就有可能得出刑罰目的懲罰說的觀點。
刑罰功能的特點在于其內(nèi)在性、應然性、有益性。刑罰的功能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監(jiān)督刑罰對社會可能產(chǎn)生的積極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刑罰功能包括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改造功能、對社會的威懾功能、教育功能、鼓勵功能、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顯然我國刑法學界有些刑罰目的論者沒有將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嚴格的區(qū)分開來,這就難以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
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病,是多種因素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的產(chǎn)物,要想消滅犯罪,就必須根除犯罪產(chǎn)生的土壤,但是刑罰是犯罪的法定后果,不是犯罪原因,試圖以刑罰消除犯罪所產(chǎn)生的土壤,這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狂想。那么刑罰目的的內(nèi)容到底是什么呢?筆者將在文章的下一部分┄┄刑罰目的內(nèi)容之重構中加以論述。
四、刑罰目的內(nèi)容之重構┄┄刑罰目的層次論
我們今天的刑罰從遠古走來,雖然它已經(jīng)歷過幾千年的時間洗禮,但它仍帶有遠古刑罰的氣息,所以我們研究刑罰目的必須要考察一下刑罰的源流。我們知道,在漫長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diào)整人們之間的關系規(guī)則是原始習俗,復仇在原始習俗中占據(jù)重要地位。它是一個氏族部落對另一個氏族部落的一種血腥的報復性措施。復仇就是那時人們報應觀念的鮮明寫照。國家產(chǎn)生后,為了不讓這種私人之間的報復行動危及其統(tǒng)治秩序,就把這種報復權力收歸國家享有,由其統(tǒng)一行使,禁止私人之間的報復。但是那時的成文法不發(fā)達,作為國家的法律往往是國家對原始習俗的法律化,所以原始復仇習俗與國家刑罰存在密切的“血緣”關系。原始復仇是國家刑罰的衣缽。
在世俗社會,報復、報仇、復仇往往被作為一種正當?shù)男袆铀捎茫镉袘脛t是作為對此類行動的正當?shù)目隙ǖ脑u價而存在。在罪有應得的觀念中,蘊涵著一種樸素的公正觀念,以此來許價報復、復仇、報仇行動,實際上也就是肯定此類行動是公平的正義的行動,(20)但是國家不允許私人采取這種符合公正觀念的行動,為了滿足社會對犯罪的這種社會報復欲,同時又能使犯罪人的報復公平合理,國家就必須代表全社會意志而統(tǒng)一采取“公”的報復行動,這種公的報復的工具┄┄刑罰就應運而生了。(21)從此可看出,國家刑罰的存在,明顯有些報應性目的,并且這是國家運用刑罰的初級目的。
報應刑論者堅決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在于報應,但是他們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家運用刑罰是否有其功利性呢?刑罰的報應性目的不是刑罰目的的全部內(nèi)容,它只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刑罰的初級目的,國家運用刑罰還有其功利性目的,那就是預防犯罪,防衛(wèi)社會。刑罰目的理應包含預防犯罪,這已基本上成為刑法理論界的共論,在這里就不無謂的重復,只談一下報應刑與預防刑的關系。
預防刑目的是如何實現(xiàn)的呢?我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報應刑的實現(xiàn)。報應刑是對已然之罪的報應。國家運用刑罰對已然之罪施加報應,一方面能夠使犯罪人認識到“善有善報,惡有惡果”,真正的體驗到刑罰之苦大于犯罪之樂,從而放棄再次實施犯罪的念頭,這樣國家已達到了特殊預防的目的;另一方面,國家通過對已然犯罪人施加刑罰,可以對社會上不穩(wěn)定的有犯罪傾向的人產(chǎn)生足夠的威懾力,使他們不敢犯罪,從而國家又達到了刑罰之一般預防的目的。所以我認為刑罰之所以有能夠產(chǎn)生預防犯罪的效果,主要是因為“有罪必罰”“刑罰是對犯罪之報應”的報應刑觀念在起作用。正是基于此點考慮,我認為刑罰之預防刑目的是繼刑罰之初級目的┄┄報應之后的又一目的,我把其稱之為刑罰的第二層目的。
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但是,我們不僅要這問:國家運用刑罰僅僅是為了對已然之罪的報應、對未然之罪的預防嗎?報應刑與預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們是否也會促進某種更深一層次的目的價值的實現(xiàn)呢?要想找到問題的答案,我們必須揭開籠罩在報應刑與預防刑之上的神秘面紗,這樣才能發(fā)現(xiàn)國家運用刑罰的終級目的。其實報應刑與預防刑是相互制約的,他們有著共同的服務對象,他們共同促成某種目的價值的實現(xiàn),這種目的價值就是隱藏在報應刑與預防刑背后的,國家運用刑罰的終極目的┄┄國家秩序。刑罰目的有其鮮明的階級色彩,國家的掌權階級運用刑罰與犯罪作斗爭,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其統(tǒng)治秩序。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zhí)行、監(jiān)督刑罰所預期達到的理想目的,即刑罰目的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刑罰的報應性目的,可稱之刑罰的初級目的;第二層次為刑罰的預防刑目的,可稱之為刑罰的二級目的;第二層次目的是為維護國家秩序,又稱之為刑罰的終極目的。這就是我的刑罰目的層次論。
五、刑罰目的未來之展望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刑罰會越來越走向輕緩,原來的以肉刑、生命刑為主的刑罰體系發(fā)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為主的刑法體系足以說明這一大趨勢。刑罰的輕緩代表著刑罰的人道,隨著人道刑罰時代的到來,報應刑的觀念會變的越來越淡化。社會的進步,人們物質(zhì)生活,特別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這種社會疾病將會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實施犯罪的人將越來越少,這就意味著預防刑之重點將由一般預防轉向特殊預防。但是,只要犯罪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存在,國家就會動用刑罰來報應犯罪、預防犯罪,從而使整個社會處于一個有序的狀態(tài)中。
參考文獻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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