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華峰 ]——(2013-2-5) / 已閱4953次
說起服務員這職業,大家立即會想起那些現通常在旅館、飯店、KTV、迪廳等服務場所里,為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務人員。他們的辛勤付出和勞動,贏得了社會廣泛的贊譽和尊重。
然而,時而發生在服務員人群中的盜竊犯罪案件,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也許應該讓人們驚醒和沉思:因為服務員的特殊身份,為無良人實施侵財型犯罪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服務員盜竊犯罪的特點:
在主體上一般都是臨時招聘人員居多,青少年較多農村打工者多于其他人員。在實施作案是大多都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條件”以及人們對服務員的信任。在犯罪數額上,由于目標具有偶發性,一般屬于數額較大范圍。節假日尤其是春節前后,正是各類服務行業服務員“用人荒”季節,一些門店急不擇人,很容易發生上述案件,危機本人及消費者財產安全。
服務員盜竊犯罪的類型:
(一)盜竊顧客的財物。
主要是趁顧客在消費過程中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給竊賊以可乘之機。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員專門利用服務員的身份進行盜竊。如四川綿陽涪城警方近期破獲一個案子,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假身份證到各商家處應聘當服務員,隨后伺機作案。犯罪嫌疑人在每個商家處短暫地待上一兩個小時,最長兩三天就作案。從2011年7月到2012年8月期間,李某用假身份證到綿陽城區近40個茶樓、咖啡館、火鍋店、酒樓、會所應聘當服務員,趁顧客消費期間忽視對服務員的防范,伺機作案。一年多時間,他作案40余起,盜劫手機近40部、ipad4部、現金5萬余元,涉案金額達20余萬元。
(二)盜竊本公司或經營場所正在經營的財物。
由于服務熟悉工作環境,很容易利用公司或組織管理上漏洞,實施監守自盜。2012年底,鄭州市二七京廣路鞋城一老板宋某由于業務猛增,聘杜龍到店里當服務員幫忙。憑著辦事利落和勤快,杜龍很快得到了宋老板的信任。2013年1月2日中午下班,杜龍把店內外貨物收拾停當,并替老板鎖好鞋店后門,然后二人一起離開鞋城各自回家。下午上班打開店門,宋老板大吃一驚,店內值錢的名鞋被洗劫一空。公安民警接到報案,很快將打工仔杜龍抓捕歸案。原來杜龍假意替老板鎖后門,實際上做了手腳,后門根本沒有上鎖。看老板宋某走遠,就折回店中打開后門,就像搬自己的東西一樣瘋狂行竊。旁邊的店主還以為宋老板“出貨”呢,沒有多問,誰知“家”賊難防。案發后,杜龍把竊得的20箱246雙名鞋(價值23550元)退回失主。
(三)盜竊老板個人或家中的財產。
老板對服務員一般都比較信任,服務員就會充分利用這一點伺機作案。王女士在自家的臨街房開一飯店,開業初期都是家人在飯店幫忙。這天一對小情侶提著一個包裹來飯店應聘,倆人表示準備長期做服務員,需要飯店提供吃住。由于正缺人手,王女士便讓兩個人留了下來。一周后的凌晨2點多,飯店最后一桌客人結束用餐。收完錢后,這對情侶服務員主動提出收拾,讓王女士便和愛人上樓休息。早上5點多,送貨的人來敲門。王女士起來后發現車鑰匙不見了,找了很久都沒找到,就下樓去找那對小情侶問問。到了地下室他才發現,小情侶和他們的行李都不見了蹤影。隨后發現王女士的奧迪A6轎車和兩部手機都不見了。給兩個情侶服務員打電話,電話處于關機狀態。公安機關接警后立即布控,在市區一個角落里正洋洋得意的情侶大盜被束手就擒。
服務員盜竊犯罪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顧客的信任和公司或經營組織的招聘過失
對門店服務員來說,他們屬于內部人員,顧客對其有職業信任感,要尋找下手的機會是很多的。如果一旦服務員有了竊財這種心思,顧客及老板是防不勝防的。另外也有顧客方面的原因。顧客在消費過程中對財物的保管也可能有過失。比如隨手把裝有現金等貴重物品的提包放在自己的視線以外。把現金放在衣服里,把衣服通過服務員就掛在衣架上,這就很容易讓無德服務員行竊得手。
多數門店在招收服務員時,對服務員的監管、審核都比較欠缺,服務人員的犯罪成本比較低,因為有可能犯罪實施完畢逃走后,人們連他的真實身份都不知道。作案后逃脫的服務人員再就業也很容易,因為門店服務員甚至不需要出示很多的保證和證明,只要有雙手,愿意干,哪怕提供一個假的身份證也能進入這個行業。
(二)服務員自身問題
由于服務員的年齡都比較年輕,在都市的各種物質誘惑下就會鋌而走險。服務員本身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質差,進入服務消費領域往往會打破淳樸平衡心理。他們大多都沒有法律知識,不曉得盜竊的嚴重性。也有的服務員自以為手段高明,用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盜竊罪是侵財類犯罪,數額上的要求直接影響了量刑。盜竊罪的較大數額,國家規定是500到2000元,但各地、各省可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數額。以河南為例,現在的“數額較大”指的是1000元以上。多次指一年內有三次盜竊情況,即便三次加起來不夠1000元,仍然可以定罪。所以服務員行竊還是很容易就“觸線”的。
(三)顧客消費時被本店的服務員偷竊,門店應不應該負責賠償?
消費者進入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場所進行消費,經營者應盡到保障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一般義務。對于頻發盜竊案件的復雜場所,則經營者更應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防盜提示,經營者也應在服務場所內及主要出口設置監控錄相,做好案發后證據保全工作。如果對上述責任有過分懈怠和嚴重瑕疵,造成顧客的財物被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超出經營者安全防控能力除外)。
對于服務員盜竊顧客財物的“內盜”行為,招聘該服務員的公司或門店是否要負法律責任,筆者個人意見認為:服務單位的員工盜竊服務對象的財物,讓服務單位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服務單位即經營者在招聘服務員時承但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必須對前來應招服務員工作崗位的人員,將其個人的真實身份,包括基本道德素質有一個基本的審核。譬如到當地派出所請求幫助核實應招人員的身份、有無違法犯罪前科及受到懲處情況(當然并非排除和歧視曾經有過失足的人員,至少是一種備案)。如果服務單位盡到這個基本責任,服務員一旦發生盜竊顧客“內盜”案件,其法律責任相對較輕或者無須擔責。但是如果服務單位在招工用人時不履行審核把關職責,且對服務員疏于教育和監管,其對自家服務員盜竊顧客財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就存在一定的過錯。此時,服務單位對顧客被盜損失應該承擔一個補充賠償責任。需要說明的是,主要責任還是應該由實施盜竊犯罪的被告人自己承擔。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