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彥 ]——(2013-3-15) / 已閱10177次
四、“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了貪腐犯的逃生之門。
近年來,一些大小貪官落對其持有的大部分財產都拒不說明來源,以記不清、忘了等理由拒不交待。而由于行賄、受賄行為的隱蔽性,以及“潛規則”中的“相互保護”意識,致使檢查部門也很難通過行賄人處獲得相應的證據,從而使得有可能因受賄罪判處無期、甚至死刑的貪腐案被告只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逃離了無期、死刑的威脅。正應了某些貪腐犯的話: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五、對巨額財產來源不名罪的建議
(一)降低追訴立案標準、提高量刑幅度
刑罰設置的目的,無論是為了處罰罪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還是為了有效預防犯罪的發生,都必須符合最基本的植根于公民意識中的樸素公平正義,否則刑罰的正當性、公平性、懲罰性無從談起。有史以來,中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歷來都是中國社會的道德標桿,官員的正直、清廉與否都會給民眾的道德觀念、法律觀念以及民眾對執政者的信心帶來巨大的影響,中國官員的廉潔性對社會的影響力遠遠大于其他國家官員對該國社會的影響力。因此,應當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約束,我認為應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偵查標準、量刑幅度變更至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相同,在相同的震懾力下,國家工作人員在面對非法財物誘惑時、犯罪與堅守原則的心理搏斗時,就會減少能夠隱匿財產來源的投機僥幸的犯罪心理,從而使得刑法的預防作用得到真正的發揮。
(二)建立嚴格、全員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完善申報制度的金融、稅收、房產登記等的配套制度。
我國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也沒有級別的區分,因此,財產申報也不應有級別限制,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就有義務申報自己的收入、財產狀況等。通過財產申報制度以及金融、稅收、房產登記等的配套制度的設立,完成對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的實時監控,使行為人的財產狀況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管之下,防止出現行為人的巨額財產、支出被發現時才知道其財產來源難以查明的失控狀態。
(三)加強人民監督、輿論監督,利用好網絡、無線通信等新興工具。
人民戰爭,從來都是我國打擊犯罪的有利武器之一。現階段,人民對貪污、腐敗的官員深惡痛絕,加強人民監督、輿論監督可以讓犯罪分子陷入遍地是“監控”的驚恐之中。除了傳統的控告信、舉報信之外,網絡、無線通信等也成為了反腐的有利武器。同時,國家必須通過設立舉報獎勵、保護等制度以保障民眾的參與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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