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燕 ]——(2013-4-9) / 已閱17378次
3.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并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1)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的抗辯。代位權的行使,需債權人有合法有效地債權存在。若債權人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或者該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次債務人就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2)基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關系的抗辯。《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可知,次債務人根據其對債務人的抗辯對抗債權人。
首先、債務人并無正當權利或權利超過訴訟時效已經存有其他瑕疵都可作為次債務人的抗辯理由。
其次、在代位權債權人提起代位之訴前,債務人已經處分的,次債務人可以以此為抗辯。同時,代位權債權人已經提起了代位權訴訟,此時,次債務人即不得以債務人針對次債務人所為的權利處分作為抗辯理由來進行抗辯[9]。
四、代位權制度行使效果之歸屬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后,在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都將產生不同的效力。對于代位權行使效果的歸屬問題,理論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10]。
(一)“入庫規則”說
“入庫規則”始終堅持 “先入庫,再清償”的原則,即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而并非是一種直接滿足債權的制度,也就是說,代位權實行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為債權的實現作準備。因此通過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11]。
(二)債權人平等受償說
此觀點認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范疇,因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所有的債權人都應當向受訴法院申報債權,代位權行使所得的財產應當在債務人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的財產由法院保管。
(三)優先受償說
此觀點認為,積極行使債權的債權人,理應優先在其債權范圍內享受債權。避免有些人出現不主張債權,卻“坐收漁利”的情況發生。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筆者認為《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即表明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債權人優先受償說。這是對追求結果平等的“入庫規則”及債權人平等受償說的突破。其實質也為各債權人提供了平等的平臺,只要債權人及時抓住機會,進行代位權訴訟,能積極主動地為實現債權而付出努力,將有機會獲得債權的實現。這最符合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目的[12]。當然,該機會是指獲得執行根據。因此,以機會平等去權衡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是以獲得執行根據為標準的。在執行根據獲取之前,任何人均可以參與到代位權訴訟中來,但是一旦執行根據確定,代位債權人即獲得優先于其它債權人受償的權利[13]。
五、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現狀和完善建議
從最終意義上講,優先權規則則強調效率下的平等,即“機會平等”。而入庫規則強調的是所謂的“結果平等”,即“先入庫,后清償”。機會平等還是結果平等是優先受償規則與入庫規則的本質區別。實際就是從一味追求“結果平等”過渡到了“機會平等”,這更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理念,而且根植于生活實踐中,這應該說是我國立法方面的進步。可以說“優先受償規則”是我國代位權制度的核心,對代位權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從“優先受償規則”入手。下面筆者從“優先受償規則”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具體構建進行淺析。
(一)我國優先受償規則的必要性
優先受償規則突破了傳統債法的理論,對于解決我國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連還債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法律根據分析
《合同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顯而易見,立法上所支持的正是優先受償規則。
2.從實現訴訟經濟目的分析
訴訟經濟原則是指以最少的司法投入,獲得最大的訴訟效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司法資源消耗最小化,達到最低訴訟成本。二是加速訴訟進程,緩和訴訟拖延[14]。假設,我們所采取的入庫規則或者債權人平等受償說,那么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歸屬于債務人后,債權人還得再次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以實現債權。甚至還存在債務人所獲利益沒有用來清償債務,而是不當處分次債務人的交付物,再一次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威脅,此時債權人又得行使撤銷權。這些都需要進行二個訴訟,只能徒增訴訟之勞苦,浪費法律資源。既不符合經濟訴訟原則,也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在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情況下,可將兩個訴訟合并審理,這樣可以減少訴訟,節省訴訟成本,節約法律資源,體現“訴訟經濟”的原則,也有利于及時解決三角債、連還債等的問題[15]。
3.從法律基本原則分析
優先受償規則,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代位權訴訟是由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像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在此訴訟中,債權人是出于原告地位,債權人有積極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而其他債權人并沒有提起訴訟,主張權益,這是一種權利放棄。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需處理他們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無需照管他們的利益,他們也就更無權分享代位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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