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江林 ]——(2013-4-16) / 已閱13327次
三、憲法責任與違憲責任、憲法監督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在憲法研究中,與憲法責任相近的有違憲責任與憲法監督。這三者之間分別有自己的不同點與相同點。其中違憲責任的概念是因行使權力而違反憲法而承擔司法制裁的不利后果;憲法監督是指對憲法運行制度監管和督察而完善憲法落實的制度。
1.憲法責任與違憲責任
從概念上看出,違憲責任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國家權力的行使權,因此只能違憲責任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立法機關,這相對于憲法責任的主體來說,憲法責任主體的范圍比違憲責任的主體要大。同時,又因為違憲責任同樣是違反憲法義務而承擔司法制裁這一不利后果。因此,我們可以斷定憲法責任與違憲責任的聯系與區別。它們的聯系是指違憲責任一定是憲法責任,而憲法責任不一定是違憲責任;而它們主要的區別就是責任主體不同,違憲責任主體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但憲法責任主體不僅限于此。
2.憲法責任與憲法監督
憲法監督是對憲法的運行一種監督,而憲法責任可以講是憲法運行中的憲法追究這部分的內容,因此憲法責任可以講師憲法監督的一種運用形式。它們的之間的聯系是憲法責任是憲法監督運用方式之一,憲法監督未必就是指憲法責任的追究。然而,它們的區別是在主體和目的上。(一)憲法責任主體是憲法義務的履行人,而憲法監督的主體是國民和社會,相比之下,憲法監督的主體更為抽象,更為廣泛。(二)憲法責任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維護公民權利與自由,追求憲法的最高法律價值;憲法監督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完善憲法的運行于實施。相比之下,憲法責任的是憲法內部的完善,而憲法監督是憲法外部的完善。
四、憲法責任的追究及其必要性
憲法責任的追究是指憲法責任由誰確定判定標準與由誰去裁判及執行。在現代各國憲法責任追究中,主要存以下幾種方式:
1.由立法機關來追究憲法責任
由于立法機關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負責者,因此它對憲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有比較全面的把握,且現代國家的立法機關往往是代表了一國最符合國情的民主。由于追究憲法責任是為了維護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即是維護民主不受侵犯,所以由立法機關來追究憲法責任是憲法完整權的表現,而防止立法權旁落于行政權或司法權。但是這種追究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公平性的欠缺,當立法機關要被追究憲法責任時,立法機關就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不符合法律審判精神的。
2.由司法機關來追究憲法責任
這一憲法責任追究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由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國家權力體系大多為三權分立,用司法權來制衡立法權,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憲法追究由普通法院或最高法院裁定某一行為或法律事實是否違憲,也即司法審查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案例當然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該案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開始在美國憲法責任追究中發揮作用。但司法審查制度雖有公平優勢,但對立法機關的憲法解釋、憲法性法律的立法都不能進行預先審查,缺乏了對立法行為違憲的追究。
3.由專門機關來追究憲法責任
這一憲法責任追究制度運用得最為成功的是法國。這種制度是指建立獨立于司法與立法之外的專門機關來裁定某種法律事實是否違反憲法與承擔憲法責任的制度,而該專門機關的關于憲法問題的裁定會得到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遵守與執行。這一制度無疑是具有很多優點的,既可以避免缺失公平性,又可以進行立法的事先審查,能夠有效對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的違反憲法精神或義務進行追究。唯一的缺點是,專門機關受政治權力影響大,獨立性難以保持。
無論那一種憲法責任追究方式的存在都會有自身的優勢與劣勢,但是憲法責任追究制度是一個民主國家去落實憲法權利的必須要建立的制度。憲法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存在必要性,主要有:(一)維護憲法至上的權威;(二)落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對建立有限政府提供法律條件;(三)憲法責任追究是法理學理論對憲法作為法律應完善發揮其作用的要求;(四)憲法責任追究是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體現。
五、憲法責任在中國的現狀和建議
由于憲法在我國屬于一個綱領性的法律文件,即使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憲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幾率是幾乎可以等同于零。況且,當一個案件需要運用到憲法精神和憲法原則來作為依據的時候,最后在判決書或裁定書上都看不見列明了援用憲法某條法條精神或某條原則,往往是以“憲法精神”帶過。因此,可以這樣講,憲法責任在中國法律實踐中是一片空白的。當我們移植了國外的法律作為自己法律的時候,我們卻沒有把國外最先進的法律實踐理念同時地移植過來,我們的憲法就這樣被束之高閣,成為中國法官最難逾越的一道高峰。
與時俱進,這是世界要求中國必須去落實的。當憲法責任追究在國外有已經有兩百多年歷時的時候,我們必須要開始中國憲法責任制度的建立了,這是一中主流意見,也是一種世界法律趨勢與潮流。為此,本文提出了關于建立憲法責任制度的幾點粗劣意見:
1.依據國情,展開憲法司法化
憲法司法化是建立憲法責任制度的基礎,沒有憲法司法化,憲法就只能是法律文件,是一部死法,更談不上建立憲法責任和憲法責任追究。因此,我們可以參照國外模式,將憲法運用到司法審判實踐中去,讓憲法也能成為判案的依據。當然,開展憲法司法化要注重我國國情,不能操之過急,也不能紙上談兵,應從最高法院收歸涉及違憲案件權開始。
2.建立專門憲法責任追究機關
由于建立專門機關去追究憲法責任有許多優勢,同時也比較符合我國國家權力分配的國情,既可以對人民代表大會違憲立法與違憲進行憲法解釋進行預先審查,又可以對最高法院違背憲法裁判案件進行追究,既平衡了司法與立法的關系,又保持了憲法立法與憲法裁判的聯系與獨立。
3.加大憲法的社會監督力度,注重憲法責任形式多元化
加大憲法的社會監督力度就是容納社會媒體、社會團體和組織對違反憲法的法律事實進行揭露和抵制。同時,社會監督在憲法監督發揮作用的同時,也可以成為憲法責任追究的形式,豐富憲法責任形式,讓憲法責任制度的預測性和指引性加強,使憲法至上的意識深扎人心,讓違反憲法的作為與不作為得到有效控制,從而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得到更好的維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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