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3-12-18) / 已閱25454次
⑵、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無矛盾。要注意分析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證人之間、證人與證人之間等有無矛盾,分析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與書證、鑒定結論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之間有無矛盾。
⑶、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矛盾。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申辦公證的事實有無矛盾。如某申辦經歷公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中竟寫明其在14歲時就是某大賓館的主廚,與事實顯然不符。
4、鑒定法
鑒定法是鑒定機構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公證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作出結論的方法。《公證程序規則》第29條規定:“遇有專業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簽名”。鑒定人須是對所需要鑒定的問題具有專業的科學技術知識的人。公證程序中證據的鑒定主要包括文書鑒定、醫學鑒定、工程質量鑒定、產品質量鑒定等。
鑒定結論以鑒定書為載體表現出來,其內容主要包括鑒定對象、鑒定方法、鑒定意見和依據。鑒定書制作時,鑒定人須在鑒定書上簽名并加蓋鑒定人資格印章,然后加蓋證明鑒定人身份的鑒定部門的印章。鑒定結論在公證程序中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幫助公證人員對那些需要具備專門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另一方面可以幫助公證人員審查其他證據材料,以確定其真偽。
5、調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公證程序規則》第35條規定:“公證處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調查是審查公證程序中證據的一項重要活動,它對于保證公證質量,揭露當事人的造假、欺詐等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調查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⑴、詢問證人,提取證人證言。詢問證人時,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載明談話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系電話及郵政編碼、談話內容等。
⑵、查詢、復制書證。如到公安機關查閱戶籍檔案、到房管部門查閱房屋檔案等。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他證據材料,應由提供材料的單位核對并蓋章。
⑶、勘驗現場或實物,提取保留物證。如辦理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時,要實地勘驗現場的準備情況;辦理拍賣公證要查看拍賣標的物,辦理證據保全時,有的要封存實物等。制作勘驗筆錄以文字記載方式為主,與拍照、攝像、測量、繪圖等方式相結合。制作勘驗筆錄,最重要的是要客觀全面地記載勘驗對象的情況,切不可把勘驗人主觀上的分析判斷寫入筆錄。筆錄應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和場所,勘驗人、記錄人的基本情況,在場的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如拒不到場,應將情況記入筆錄),被邀請參加人,勘驗對象,勘驗情況和勘驗結果。還應由勘驗人、記錄人、當事人及其成年家屬、被邀請參加人、公證人員在筆錄結尾處分別簽名或蓋章。
⑷、委托調查。委托調查是公證調查的一種特殊方式,即當被調查人或單位不在本公證處轄區,而且本公證處不便于自行調查時,公證處可以委托外地公證處進行調查。《公證程序規則》第28條規定:“公證處可以委托外地公證處調查”。受委托的公證處收到委托調查函后,應在1個月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調查的公證處。
安徽省宣城市公證處
電話:0563-3021349
郵編:242000
電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主要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2、巫宇 :《證據學》,群眾出版社,1984年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1998年
4、何家弘:《證據學論壇》(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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