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玉軍 ]——(2013-5-2) / 已閱11066次
(三)依法保護私人對宗教財產的所有權
私人對宗教財產的所有權古已有之,在古代寺院經濟中就存在著僧侶可享有大量宗教財產的事實。那時候寺院財產的歸屬主體實際上有兩個,即寺廟以及僧侶。但僧侶的財產在其死后仍應當歸屬寺廟,由寺廟繼承。新中國成立前,有錢人家出資修建寺廟、佛堂等以方便本家開展宗教活動,較為普遍。在土改時,針對這一事實,國家執(zhí)行的政策是“如確系私人出資修建或購置的小廟,仍可歸私人所有。”改革開放之后,這項政策也相應得到恢復,即規(guī)定“帶家廟性質的小尼庵”,“確系私人出資修建或購買的小廟”仍屬私人所有。由此可見,國家依法承認私人對其家里所配有的法物、法器、自己購買或修建的宗教建筑等享有所有權。但私人對宗教財產的所有權,其實也就是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無需復雜化討論。
(四)加強宗教行政部門和宗教協會管理職能,堅決制止亂建寺觀和各種借教斂財行為
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十部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jiān)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yè)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yè)資產上市。堅決糾正寺觀“被承包”現象,并限期整改,將依法應由寺觀管理的事務交由寺觀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宗教活動場所登記,不得從事宗教活動。《意見》同時指出,除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對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獻、開展宗教活動等借教斂財行為,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會同公安、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堅決予以查處,并視情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對于宗教財產的保護,關鍵在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對憲法(第36條)之下各個與宗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系統清理,增補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概念,完善和健全宗教財產法律保護體系,而不是過度強化政府的行政權力,一切問題都通過行政強制手段去解決。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能力。”對于現代國家來說,管理宗教、處理宗教問題的方式始終不應該離開法律,偏離法治的軌道。對宗教財產進行法律保護是必要和必須的,這不僅僅是宗教活動順利開展和宗教財產合理利用的要求,更是宗教法治發(fā)展的要求和必然。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