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博 ]——(2013-5-10) / 已閱7457次
新刑事訴訟法體現了人權保障理念,使訴訟制度和程序設計更加民主、更加科學,其內容的調整、制度的改變、程序的增加,使檢察機關的工作模式發生轉變,從偵查角度看,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既賦予了偵查主體更多的打擊犯罪的法定措施和手段,同時,也對偵查活動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范。
一、新法修改對反貪偵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
1、要增強證據合法性的意識
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要增強證據意識,既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性,更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合法性。必須依法收集證據。注意收集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杜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同時嚴禁違法收集實物證據。增強證據合法性的意識,不僅僅是因為違法的證據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樹立依法辦案、文明辦案、規范辦案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司法習慣。
2、要增強重視無罪證據的意識
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中既要重視有罪證據,也要重視無罪證據,特別是新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由此可見,收集的證據要客觀、全面,整理移送的證據也要客觀全面,特別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經收集的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使用和移送問題。
3、要增強準確掌握證明標準的意識
新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了案件的證明標準,即 “確實、充分”,同時對“確實、充分”進行了詳細規定。職務犯罪偵查在證據的收集和運用上,必須堅持這一證明標準,確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確的處理。
4、要增強與律師的對抗意識
以往偵查工作面對的主要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而現在則主要是律師。律師介入偵查后,與偵查工作人員對抗的不再僅是犯罪嫌疑人,而主要是律師了,不僅要關注證據和事實,更重要的是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開展偵查取證工作,要多站在律師的角度去想問題,提前彌補偵查取證中的薄弱環節。
二、反貪偵查工作如何適應新法
1、全面轉變偵查觀念和偵查模式
正確面對新法,摒棄以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目標的偵查觀念,全面樹立偵查取證“零口供”的偵查模式。對案件的查處,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觸犯罪嫌疑人,要長期經營,全面收集和掌握與案件有關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寬初查時間,為立案和預審做好充分準備,在初查時,材料的收集一定要秘密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辦案意圖,毀滅證據、串供或訂立攻守同盟。
2、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
新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這是一項查辦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偵查手段。隨著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職務犯罪日益呈現出技術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組織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詐、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手段不斷增強,許多“一對一”的犯罪如受賄,不借助技術偵查手段,案件很難偵破。
3、要提高取證固證的質量
新法證據制度的完善對反貪偵查取證工作中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對證據的整體性應更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驟、有策略地開展取證工作。辦案人員要有“偵訴合一”的觀念,將證據審查的關口前移,以公訴部門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標準來指導反貪偵查取證工作。
4、轉變偵查策略,加強與律師協作
“由人到事”傳統的偵查模式已不適應新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偵查模式。這種偵查模式避免了與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師)對立而一無所獲的困境。檢察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案件中,就要采用對事不對人的偵查策略,對已經掌握的案件線索或犯罪事實,經過慎密細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運用其他偵查措施進一步收集證據,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師的提前介入,待時機成熟再轉化為以人立案。偵查人員要學會與律師打交道,只有保障并尊重律師的訴訟權,才能得到律師對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理解與支持。在尊重、理解、共識的基礎上,建立庭前證據開示制度,開示各自掌握的證據,包括律師通過自行取證獲得的無罪證據等,都應及時向檢察機關開示,從而避免律師在庭審時搞證據“突襲”。
5、大膽適時靈活運用強制措施
立案后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偵查人員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運用已收集掌握的證據,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關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細節,從而發現新的線索和取證方向。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大膽適時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改變環境進行訊問,往往也有意外的收獲。對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變強制措施,充分發揮技術偵查手段,也是案偵工作所必須的。
6、推進反貪情報信息工作
搭建反貪信息網絡平臺,建立與經偵、工商、金融、教育、房產、國資等部門的信息查詢協作機制,逐步對涉案信息查詢實現網絡資源共享,并在反貪局內部設專人管理,統籌情報信息工作,專職研究信息引導偵查,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辦案模式,以更好適應新刑訴法的實施,為開辟線索來源打下基礎。
最后,要把辦案安全作為一項“保底工程”來抓,增強風險意識,嚴格落實辦案安全防范制度,從根本上消除辦案安全隱患,杜絕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
作者單位:臨江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