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文彪 ]——(2013-5-13) / 已閱7665次
(二)本案亦不能認定“半贈與半買賣”的混合贈與形式,此種提法有違一般邏輯規律及法律穩定性要求,不為主流意見所支持。
(三)本案當事人不可以“參照適用”或“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認定二人系以“類似夫妻關系”所產生的贈與。本案法律關系中,主體系王某與張某,客體系訴爭房屋,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系基于雙方之間有過一段親密的特殊朋友關系而以較低于市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赡軓纳鐣䦟W、心理學等學科對于同性戀人之間的關系有較為不同的立場,但是以現有的婚姻法律體系來分析,二人所自稱的同性戀人并未上升為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如果法院隨意擴大法律規定的適用,任意運用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與“類推適用”兩原則,將有可能陷入倫理道德爭議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與客觀性。因此,在社會思潮及立法未發生重大變化之前,將二人的關系定義為一種較為特殊的同性朋友關系較為穩妥。
二、對于第二個焦點,合同是不是顯失公平,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筆者認為關鍵還在于如何看待二人簽訂合同時的主觀狀態。因為,從20余萬合同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來看,確實存在有失公平之處,有違等價有償原則,但這僅是顯失公平成立的客觀要件。對于顯失公平還應當考慮雙方交易時的主觀狀態。而對于主觀狀態的判斷向來不能由法官臆斷,亦只能從現有的證據出發按常人的標準推斷出來的“法律事實”,并不一定能完全達到“客觀事實”。
而從現有證據來看,合同簽訂時張某存在利用對王某的情感優勢的可能,促使了合同以遠低于市場價成交過戶。在本案中,從二人來往短信、庭審筆錄、衣著言談等看,二人中張某系充任“妻子”角色,充任“賢妻良母”,王某系充任“丈夫”角色,肩負著“養家糊口”。在當前,社會上對于同性戀人之間的結合還是存有一定的偏見,而為了長期的同性共同生活,“丈夫”王某存在表示其誠意,以求拴住“妻子”張某“愛心”的動機,情感有所依賴,對張某雖不至“百依百順”也要“有諾必應”。同時,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共有協議》的時間適逢存量房屋計稅指導價于2011年12月10日要大漲的前夕,當時本市出現了一波簽約潮,其目的就是以較低的計稅價格成交存量房屋,節約交易成本,時間較為緊迫。在此大背景下,雙方簽訂了以王某為出賣方,以王某與張某為共同買受人的合同,對價20余萬,張某存在利用情感優勢承諾以情相托草率簽訂合同的可能。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對于顯失公平這一法律制度的理解與運用不能僅僅局限于套用其構成要件,更重要的在于實現現實價值。而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在于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平衡利益沖突。對于同性戀人之間的婚姻問題及財產分配問題,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加以規定,同性戀合法化問題系一個世界性難題,涉及道德、倫理等諸多問題,支持與反對莫衷一是,法院在這個過程中嚴格解釋法律保持價值無涉或許不失為較好的選擇。如果貿然將本案中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的道德風險,對社會傳統秩序與安全所帶來的可能是弊大于利。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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