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燕 ]——(2013-5-15) / 已閱6560次
由于金融信貸門檻過高、民間資金持有者受利益驅動的影響以及民間借貸自身靈活、機動、便利的特點,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迅速發展。與此同時,與民間借貸相配套的金融監管以及立法規范卻處于空白狀態,導致在民間借貸中頻繁出現虛假訴訟的現象,嚴重危害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特點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從性質上看,當事人不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而濫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從主體上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間常常經過共謀、串通以轉移財產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最終解決方式上看,多以調解方式結案;從行為方式上看,虛假手段多樣且隱蔽化:首先,由傳統的直接債權債務關系轉向間接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從傳統的債權人身份向連帶債務人身份過渡;其次,當事人利用協議管轄的規定,選擇通過兩個以上的法院分別獲取債權法律文書和執行法律文書,造成跨地域文書審核的現實牽制,增加法院審核訴訟真偽的難度。最后,當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成因
1.民間借貸金融監管層面 民間借貸對改善資金配置的效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積極作用,但對于民間借貸行為應當如何監管、何時介入、監管力度都沒有明確規范可供遵循,政府始終沒有建立一套系統的預警和監控機制。
2. 司法與法律層面 首先,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尊重,當事人可以為促進糾紛的解決而做出妥協讓步;而且,調解結案率逐年上升、法官對調解的偏好也使調解中對事實的查明大打折扣。同時,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先行調解規定,可能使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未經法庭審理而徑行調解。所以,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必然存在沖突。其次,查明案件真實、證據審查和自認規則相沖突。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中,由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不存在激烈的訴辯對抗,而且有時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可能就是雙方共同偽造的,這就給法官鑒別虛假訴訟增加了難度。另外,當事人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可能發生沖突。
3.違約成本收益層面 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追求的不法利益,與虛假訴訟的成本存在巨大差異。從現行立法規制層面分析:首先,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增了對虛假訴訟的規定,但沒有與此相配套的細致化規定以及司法解釋,這就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當事人被識破的機率較小。其次,由于虛假訴訟判決的既判力,第三人的維權難度加大。再者,民訴法中規定了“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性條款,便從刑法沒有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直接規定,沒有具體的罪名,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樣,立法不完善致使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違約成本非常低。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法律應對
在行政方面,加強金融監管,促進民間借貸合法化,當然要明確監管主體,完善市場準入機制。而在司法上,應當做到:
1.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當事人的訴訟誠信義務 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和意思自治應當受到訴訟誠信的約束。新民事訴訟法將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化,明確對訴訟主體實施訴訟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與實體法相協調,有利于規范訴訟秩序,遏制虛假訴訟的發展態勢。但由于誠實信用原則只能作為一種抽象的原則加以規定,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規制,就應當建立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主導,以虛假訴訟制度和第三人撤銷制度為兩翼的規制體系。
2.規范訴訟程序進程,提高民間借貸虛假訴訟違法成本 (1)建立無爭議案件甄別與審查制度:在立案階段,如發現屬于無爭議案件或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應當及時發布預警,向庭長、院長報告,并提示相關審判庭重點審查該案件;在庭審階段,審判庭對預警案件必須嚴格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確保出庭人員身份屬實,同時要嚴格審查當事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核實是否侵害案外人利益或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執行階段,執行庭在執行相關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應該及時上報法院院長,必要時可以暫停執行程序。(2)加強證據審查,嚴格把握當事人自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人偽造的證據一般為書證,并滿足證據的形式合法性要求(如書證的簽名、印章等是真實的),被告也沒有異議,運用現行證據規則完全可以認定。因此,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嫌疑案件應加強證據審查,加大法院調查取證的力度,賦予法官對證據的本質屬性進行審查的權利和職責:要求當事人接受法庭調查或出庭參加訴訟;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如采用銀行轉賬或匯款,應要求提交銀行往來憑證)、基礎合同以及債權人的經濟狀況;依法通知利害關系人到庭參加訴訟;要求當事人出示原始證據。另外,對于當事人的自認,法官可視情況要求原告補強證據或者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對當事人有關借款事實的訴訟自認,且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無明顯對抗,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審判人員應當依職權加強審查借款的真實性。
3.加強案外人利益保護,完善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院未發現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而做出有效判決情形下,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以更好的完善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必須是聲明受到損害的案外人。在立案階段必須加強對原告的身份核查,原告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損害其利益的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2)確認為虛假訴訟的,應當將原訴訟的原被告作為共同被告。這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辯論質證,查清案件事實;也有利于法院集中審理,提高訴訟效率。(3)在訴訟中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無論是原訴訟當事人,還是本案訴訟的原告,都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