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大鵬 ]——(2013-6-9) / 已閱25083次
[11]參見申衛星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頁。
[12]參見《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頁以下。
[13]參見費安玲:“不動產相鄰關系與地役權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14]王全弟主編:《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頁。
[15]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頁以下。
[16]參見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頁。
[17]各國法律一般明確規定相鄰關系的主體為不動產的所有人,而在實踐中則借助準用或類推的法技術將相鄰關系規范適用于他物權人、承租人等。例如,《荷蘭民法典》即以“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為標題規定相鄰關系;德國理論和判例認為,《德國民法典》第904條之規定,也可適用于非物上所有權之其他財產權利的干涉情形,占有人(如用益承租人)也負有容忍干涉之義務。參見《荷蘭民法典》,王衛國主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頁;《德國民法典》,陳衛佐譯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頁;[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頁。
[18]參見溫世揚:《物權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頁。
[19]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頁。
[20]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頁。
[21]丁海俊:《所有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頁。
[22]參見蘇永欽:《民法相鄰關系規定可否類推適用于非物權人?》,載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以下。
[23]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頁以下。
[24]參見蘇永欽:《法定相鄰權可否預先排除?》,載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頁。
[25]由于我國相鄰關系規范中沒有準用或類推適用的相關規定,較之于《物權法》中“相鄰權利人”或“不動產權利人”的稱謂,我國《民法通則》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的稱謂因更具有包容性而較為妥當。
[26]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27]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28]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頁。
[29]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頁。
[30]參見謝哲勝:《民法上相鄰關系與小區管理之探討》,載蔡耀忠主編:《物權法報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5頁。
[31]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頁。
[32]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頁。
[33]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頁。
[34]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通則•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頁。
[3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299頁。
[36]參見劉乃忠:《地役權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頁。
[37]參見鄭重、余紅舉:《相鄰權問題初探》,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1期。
[38]參見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頁以下。
[39]參見馬俊駒、陳本寒主編:《物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頁。
[40]王軼主編:《物權法解讀與應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頁以下。
[41]可能令人疑惑頓生的是,既然法律關系與法律權利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前文比較相鄰關系與相鄰權的意義何在?其實,前文所述相鄰關系與相鄰權的區別,正在于說明不能將二者等而視之;而一旦我們認可相鄰關系與相鄰權不是同一位階的法律概念,大概我們就不會混用這兩個概念,也不會大談而特談它們之間的區別了。我們是在把握了事物之間的顯著區別的“前見”之下來說區別是沒有意義的——這種認識頗有“過河拆橋”的意味。
[42]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頁以下;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頁以下。
[43]轉引自[德]伯恩哈德•格羅斯菲爾德:《比較法的力量與弱點》,孫世彥、姚建宗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4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頁以下。
[45][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以下。
[46]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9頁以下。
[47]張鵬、曹詩權:《相鄰關系的民法調整》,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7、513頁;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頁以下。
[48]參見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頁。
[49]參見張鵬、曹詩權:《相鄰關系的民法調整》,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50]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3頁以下。
[51]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85頁。
[52]參見《智利民法典》,徐滌宇譯,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1頁以下。
[53]參見《意大利民法典》,費安玲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
[54]《最新阿根廷共和國民法典》,徐滌宇譯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頁。
[55]參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黃道秀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頁以下。
[56]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6頁。
[57]參見黃宗樂:《論所有權之限制》,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主編:《民商法理論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222頁以下。
[58][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1頁以下。
[59][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2頁。
[60]《法國民法典》(上冊),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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