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大鵬 ]——(2013-6-9) / 已閱25085次
[61]參見陳華彬:《法國近鄰妨害問題研究——兼論中國的近鄰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頁。
[62]轉引自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頁。
[63]從這點出發,中外的法國民法研究者在“地役權”(servitudes)一章之外,另列專章介紹“相鄰關系”(rapports de voisinage),這種體例安排未囿于《法國民法典》的落后做法,而體現出對相鄰關系立法宗旨的準確理解:“為了增進鄰人之間的和睦,提高相鄰財產的效益,兩個司法技術運用得如此之佳:一為直接擴張財產權;二為課以民事法律責任。”參見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頁以下;Frangois Terré et Phillippe Simler,Droit civil Les biens, éditions dalloz,2002,p.216。
[64]關于這個問題的詳細分析,參見陳華彬:《法國近鄰妨害問題研究——兼論中國的近鄰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頁以下。
[65]個別學者主張以相鄰關系吸收地役權,并明確賦予相鄰權從屬性物權效力。參見房紹坤:《用益物權基本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頁以下。
[66]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冊),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88頁。
[67]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頁。
[68]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頁。
[69]雖然法國法上的役權和地役權是同義的(desservitudes ou services fonciers),但為建筑物的使用(pour 1'usage des batiments)可以成立役權當無疑義。有的學者認為,法國的地役權不得為建筑物、對建筑物設定,此說法嚴重不符法國民事立法的實際情況。參見《法國民法典》上冊,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頁的譯注;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 vingt-troisième edition),e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p.426。
[70]參見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頁。
[71]參見[日]三潴信三:《物權法提要》,孫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39頁;[日]田山輝明:《物權法》,陸慶勝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頁。
[72]參見王澤鑒:《民法物權》第2冊(用益物權•占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頁以下。
[73]參見朱廣新:《地役權概念的體系性解讀》,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4期。
[74]參見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頁以下;徐國棟主編:《綠色民法典草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頁;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頁。
[75]如《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1款、《瑞士民法典》第731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031條和“臺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款等。
[76]參見[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頁;[日]近江幸治:《民法講義II .物權法》,王茵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頁。
[77]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頁以下;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頁。
[78]參見張鵬、曹詩權:《相鄰關系的民法調整》,《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6頁以下;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頁以下。
[79]如《法國民法典》第646、653-673條,《意大利民法典》第874、880、897~899條,《德國民法典》第919~923條,《瑞士民法典》第668~670條,《日本民法典》第223~238條以及《澳門民法典》第1283,1284條等。
[80]參見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謝哲勝:《民法上相鄰關系與小區管理之探討》,載蔡耀忠主編:《物權法報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頁。
[81]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99頁。
[82]“空虛所有權”的稱謂意在強調他物權的強大及其對所有權內容的空殼化,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稱之為“赤裸所有權”,而后世民法典把此種所有權人稱為“虛有權人"(如《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849條)或“空虛所有人”(如《智利民法典》第765條)。參見[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階梯》,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頁。
[83]其實,《法國民法典》第二卷的標題“des biens et des diffe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ete”,應譯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而非“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2003, p.426.
[84]《德國民法典》即在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所有權的內容”的第903條“所有權的權能”之下規定相鄰關系。
[85]參見李仁玉、陳敦:《論所有權觀念的歷史演進及其啟示》,載楊振山、[意]桑德羅•斯奇巴尼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頁。
[86]參見[日]岡村司:《民法與社會主義》,劉仁航、張銘慈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頁以下。
[87]參見俞江:《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私權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頁以下。
[88]參見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頁以下。
[89]參見冉昊:《論大陸法系法典化過程中所有權制度功能的轉變》,載張雙根等主編:《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頁以下。
[90][德]羅爾夫•尼克佩爾:《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朱巖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4頁。
[91]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頁以下;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頁以下。
[92]這種異常的立法現象,在瑞士尤為突出,如《瑞士民法典》第686、688、695、697、699、702、703、705,709條等。
[93]參見王軼:《論物權法的規范配置》,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6期。
[94]參見André LUCAS,Code Civil 2004( vingt-troisième édition),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2003, p.340。
[95]參見陳華彬:《德國相鄰關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為中心》,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頁以下;金啟洲:《德國公法相鄰關系制度初論》,載《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1期。
[96]溫世揚:《物權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頁。
[97]參見[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27頁。
出處:《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2年第37期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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