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保忠 ]——(2013-8-8) / 已閱5915次
【案情】
甲系A市B縣法院干警,購買了A市乙房地產公司在B縣開發的商品房一套。甲付款后,認為乙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房產,于2012年7月10日在B縣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甲系B縣法院干警,為了避免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甲主動申請回避,請求指定其他法院審理。7月23日,B縣法院向A市中級法院請示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轄該案。7月31日,A市中級法院裁定指定其下轄的C縣法院管轄該案。8月8日C縣法院受理立案,8月23日向乙公司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等。乙公司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乙公司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為A市的D區,應由D區法院管轄。
【解析】
有人認為,本案屬于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被告不得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筆者認為,被告在應訴期間,按照民訴法的規定,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依職權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實行審理,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的裁判。對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應當服從,但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指定管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表示接受或提出異議。本案的指定管轄是原告申請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過權利。
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是程序公正的外在體現。有人認為,指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已經考慮了公正審判的因素,當事人再提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無謂的延長了訴訟期間。筆者認為,只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當事人才能夠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程序權利,進而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的維護。另外,上級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指定的過程中,可能因為沒有聽取被告的意見,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可以再給上級法院一個糾正的機會,避免讓被告產生合理性懷疑。
另外,我國民訴法對指定管轄的案件,沒有規定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那么當事人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還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接受異議后,程序上又如何處理?筆者認為,當事人應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當事人可提出上訴;如果異議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則不能改變上級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轄,而應報請上級法院裁定是否變更指定管轄。
(作者單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