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儉 ]——(2013-8-9) / 已閱6061次
根據2010年4月1日生效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有權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內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處罰、沒收和處置侵權貨物等。
中國海關有權在三種模式下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第二,對于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盡管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未申請扣留,但海關認為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在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扣留和調查,在確定屬于侵權貨物后予以沒收;在依職權扣留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第三,海關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侵權物品,海關予以沒收。在實踐中,行郵案件所占據的比例越來越大。在2007年,中國海關依職權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及在行郵渠道主動查獲侵權物品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99%,其中主動保護占14%,而行郵案件占85%。相反,依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貨物的案件不足1%。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一旦向海關申請備案后,海關將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檢查、篩選及時發現侵權貨物并予以查驗、扣留,同時在第一時間通知權利人,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以及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對相關的侵權貨物進行查扣,并在一定時間內對侵權貨物提起侵權之訴,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綜上所述,通過向海關備案的方式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具有成本小、防范嚴密的特點,而且通過海關介入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公權力解決企業維權中取證難的問題,以保證企業在相應的維權訴訟中掌握侵權證據,從而贏得維權的主動性和保障維權成功,避免了明知侵權卻苦于難以收集到相應的證據而維權無門的尷尬。
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物所高級合伙人 李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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