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匯文 ]——(2013-8-13) / 已閱5809次
案情簡介:
在處理無單放貨糾紛這類比較常見的海事海商案件時,關鍵是海事海商律師如何完成無單放貨的舉證。其中,如果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交還提單則喪失無單放貨訴權。
以一個案件為例,托運人宏勝公司委托亞斯齊公司托運一批貨物,亞斯齊公司出具提單,并由長榮公司實際承運,因產品產地證明不符,銀行拒絕信用證結匯,國外買家以質量問題為由與宏勝公司達成退還協議,有德斯特羅退運。貨物退回后宏勝公司主張貨物并非其發運的貨物,因此主張追究亞斯齊公司無單放貨賠償。
案件分析:
根據原告出運的貨物為整箱貨、用于裝載出運貨物的集裝箱在到達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單于2004年9月22日被銀行退回、原告與貿易買方歐賽公司達成退運協議以及退運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為歐賽公司等一系列事實表明,被告亞斯奇公司在貨物到達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實施了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的行為,被告亞斯奇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證明涉案貨物在到港后始終處于其控制之下的證據。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亞斯奇公司的無單放貨行為成立。
但是,根據原告提供給海關的退運情況說明和退運協議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長發公司退運之前已經知道涉案貨物被歐賽公司提取的事實,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亞斯奇公司的無單放貨責任,而是因貨物的規格和質量問題與歐賽公司另行達成了退運協議,并將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單退還給了被告亞斯奇公司,委托另一被告長發公司聯絡辦理了涉案貨物的退運手續,而退運合同的托運人就是歐賽公司。對此,法院認為原告交還正本提單以及與歐賽公司達成退運協議的行為,表明原告已經認可了被告亞斯奇公司的無單放貨行為,同時提單所具有的物權憑證性質,也致使原告因交還了正本提單而失去了向被告亞斯奇公司主張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權利依據,而此后的退運是根據原告與案外人歐賽公司貿易上的需要而進行的。在退運合同中,被告亞斯奇公司并非退運合同的承運人或托運人,其也無須對退運合同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
法院關于無單放貨訴請喪失認定非常明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放貨的義務,但提單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表明了提單持有人放棄依據提單正本要求承運人放貨的權利,承運人就其無單放貨的責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單持有人在明知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的情況下,仍向承運人交還正本提單,是屬于事后追認無單放貨的行為,因此不能主張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