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明 ]——(2004-1-9) / 已閱17002次
關系,侵犯了其名譽權;騷擾方式不一,侵權的內容也有別。但不論那種性騷擾行為,騷擾者
主觀上決不是想侵害女性的身體或名譽,而是無視女性尊嚴的存在。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
權。
假如我們確立了性騷擾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征的侵權行為
,在司法上許多難題就會迎刃而解。
首先,我們為立案找到了案由,哪些遭受“性騷擾”但拿不出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名譽受到毀損
證據的受害人也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人格尊嚴權人人平等,避免以后
女性騷擾男性時法律表現出不應有的尷尬和無奈;第三,從“性騷擾”侵權行為的特征來看,
多數情況下未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印記,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侵犯名譽權
和身體權往往根據受害者遭受損失的大小確定賠償金額,有人會因遭受性騷擾而終生痛苦,但
這種痛苦有可能因為拿不出病歷和藥費單而不被法院認可。如果認定性騷擾是以侵犯人格尊嚴
權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只需要證明騷擾者實施了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大小
、持續時間長短、手段是否惡劣就可以確定賠償數額,而無須受害人拿出遭受多少損害的證明
。因為精神損害大小很難拿出準確的證據證明,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審理會讓很多性騷擾受害
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確立人格尊嚴權符合〈〈憲法〉〉的38條精神,也是我國社會走
向文明、法制走向健全的體現。
確立“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找到依據呢?完全可以。《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婦女權益保
障法》的39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營私隱私方式
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更是第一次從司法實踐上肯定了人格尊嚴權,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的身體權、人格
尊嚴權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法院以侵害名譽權為案由立案,以侵害人格權作出判決,說明法律
實踐中逐漸認識到“性騷擾”是以侵害人格權,準確的說是以侵害人格尊嚴權為主要特征的民
事侵權行為。我們現在要做的是在法理上、在司法解釋上明確規定“性騷擾”的侵權性質,利
用現有法律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匆忙立法。
人格尊嚴權在法律上有依據,如果我們明確公民享有人格尊嚴權,公民不但在受到侮辱、誹謗
時可以尋求法律保護,在遭受“性騷擾”侵害時同樣尋求法律保護。那么“性騷擾”案件只不
過是一類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會有更多的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維護自己的
人格尊嚴。這對轉變社會風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無疑是一件好事。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