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亞平 ]——(2013-9-6) / 已閱7229次
近年來,中國經濟一直以平穩態勢保持著高GDP的增長,經濟的高速運轉使得城市的人口劇增,交通的快速發展,拉近了城市間的距離。隨著中國城鎮化建設的發展,特別是擴城形勢的風起云涌,據統計,在調查的12個省市中,全部在擴城或建新城,144個城市中有133個城市在建設新城、擴城。為填補新城,更主要的是舊的城區格局與發展的矛盾,不少地方政府或以土地征收的方式或以土地置換的方式,將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或容易導致舊城區環境污染的企業搬遷到新區,騰出舊城區土地。而搬遷企業通過土地的轉讓或置換獲得了發展的資金,解決了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的桎梏,為企業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礎。
企業搬遷對于企業來說是個巨大的工程,既涉及舊廠區廠房、設備等一系列事宜的處理,如舊的廢棄廠房租賃給外部公司經營,涉及到的解除合同賠償事宜。又涉及企業工作人員的變動,如企業搬遷至不同城區,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企業與不愿變動的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等糾紛。還涉及到企業在原廠區土地征收時,其土地、房屋上的物上抵押權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以及在土地征收后,根據政府規劃新購土地,并在新購土地上進行新廠房、設備、管道等的建設法律問題。在各種類型的企業搬遷中,由于化工企業性質的原因,其搬遷更為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更加全面。此文中,筆者僅就涉及搬遷過程中的舊廠區、廠房、設備、危險化學品、廢物等處置的幾個法律問題進行淺顯分析。
一、 房屋、設備、設備管道處置法律問題
化工企業搬遷的土地基本上屬于城鎮國有土地,地方政府均以國有土地征收的方式同企業達成征收協議,約定企業將土地歸還政府、政府支付土地征收金的方式進行土地交易。但對于土地上的房屋、設備、設備管道等處置,有的地方政府采取統一收購的方式,既企業不僅將土地需交付,還需要把土地上的房屋、管道設備等直接轉讓給政府,企業僅需要帶走辦公工具、設備等動產,不需要達到土地平整的交付標準;有的地方政府則要求企業在交付以前,將土地平整,以利于下一步進行商業地產開發。此時企業則需要將土地上的房屋、設備、管道等物進行拆除,由于企業自行處置過程中,可以從房屋、設備管道拆除中獲得可再生資源,因此不少企業從經濟利益最大化角度也樂于自行處理,但化工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來說,存于廠區中的危險化學品、化工廢品等是個極大的隱患,處置不當就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此文中,筆者僅介紹,企業自行處理房屋、設備管道涉及的法律問題。房屋設備、設備管道等的拆除工作,很少有企業自行組織人力進行的,都以工程形式委托給其他公司或個人進行處理,而進行此類房屋拆除的公司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越來越多,不少化工企業為利益最大化,多數采取招投標,少數采取議價方式,將拆除工作發包給外部公司,外部公司以購買等方式確定中標價,取得拆除過程中選出的再生資源所有權方式通過競聘篩選中標企業。對于以發標或采取協議方式確定的企業,目前從法律上來說,并無強制性標準,但多數承包拆除工程企業均為建筑施工企業。化工企業選擇過程中有很大的自主權,存在的最大法律問題就在于選擇有建筑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實踐中,工程承包給個人的法律風險更大。在于個人承包者聘用的勞動者,由于個人承包者不具備勞動用工資格,其聘用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工傷問題更為突出,一旦拆除過程中發生任何事故,在勞動者維權過程中,都會面臨兩難選擇,很多承包個人根本不具備責任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擔責任,讓勞動者面臨身心疲憊的境況,此種情況下,作為發包單位的化工企業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在于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此種連帶責任并不是勞動關系責任,而僅是因選任承包人不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化工企業面臨的另外一個法律風險是將工程發包給自己下屬的有施工資格的建筑企業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屬于建筑企業的性質,建筑施工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進城務工人員多、人員流動性大,社會保險等實施差。而且轉包、分包現象嚴重,往往為增大企業效益,會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個人承包者,但此舉又將面臨嚴重的勞動法領域風險,原勞動部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此時會導致化工企業的下屬子公司勞動關系、工傷爭議頻發,進而導致子公司及企業的法律風險、信訪事件。
二、 設備管道中的殘存固廢物法律問題
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化工廢物,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局勢日益嚴重,國家對環保工作越來越重視,特別是對工業廢物問題高度關注,處置不當,不僅面臨著高額的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巨額行政處罰。
為規范管理工業廢物,以法律的形式對工業廢物生產、儲存、轉移、處理進行了嚴格的規制。要求生產企業要對產生固廢物情況進行申報,對于轉移情況采取轉移聯單,事先進行行政審批。對于處理工業廢物的企業,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從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三個角度,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強化管理。
搬遷過程中的化工企業在處理固廢物時,針對管道中的殘存固廢物,必須作為一項重要事項在協議中進行明確。由于固廢物的附屬性,在承包過程中,勢必屬于拆除房屋或設備、設備管道的附屬行為,由于化工企業的明知性,不明確告知或明確約定產生的一系列后果,則化工企業需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在我國企業搬遷過程中,不少化工企業在拆除過程中,由于對固廢物的處置不當,污染環境,承擔了巨額的賠償責任,甚至導致搬遷暫停。如果在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針對管道中可能殘存的固廢物,施工企業自行處置,則施工企業必然給予重視,給予了謹慎處理,使得搬遷工程能順利完工。
三、 危險化學品的轉移法律責任
作為化工企業,其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大多數屬于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屬于侵權責任法中高度危險責任,由于高度危險物的高度危險性,法律明確規定對于高度危險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化工企業搬遷過程中,此類高度危險物使用、轉移,極易導致環境污染、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事件,因此必須做好防范措施。
四、 化工企業搬遷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問題
化工企業搬遷過程中,由于人員流動性大,會出現以各種原因或合規或違規進入廠區的人員,其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出現事故,則法律責任一定程度上歸于化工企業,此時的化工企業承擔著類似與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
首先,企業的高度危險責任仍存,其保管的高度危險物一日未全部移轉,責任就存在,但此時的高度危險責任不在于高度危險物的占有或使用,而在于高度危險區域的保障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可以看到,一旦化工企業搬遷,放松對高度危險物區域的管理,外部人員冒然闖入導致事故的,其人身財產的損失賠償責任就將完全由企業承擔,而企業的抗辯事由僅有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其措施及警示的可抗危險發生程度就成為化工企業承擔責任大小的依據。
其次,搬遷中的化工企業,其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由于搬遷,其日常保養、維修自然會較生產時薄弱,進入廠區的人員在廠區內部因各種原因行動時,一旦發生倒塌、脫落,或者地下管道傷人等事故,此時的法律責任企業毋庸置疑的需要承擔。
通過以上幾個法律問題的闡述,可以看出,化工企業的搬遷涉及的法律問題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否則企業會面臨訴訟的巨大壓力,給企業在發展中帶來阻力。
葛亞平 作于2013年9月6日
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 公司律師 ge-ya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