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曉月 ]——(2013-9-10) / 已閱10545次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取得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權后,在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后,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享有的保護權繼續(xù)由其繼承人繼承還是消滅?如果該權利允許一代接一代的繼承,那么眾多保護權人對保護權的意見不一致如何處理?以及保護權人的身份如何確定等都沒有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當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人的范圍和期限,通過立法予以完善。
六、結(jié)論
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不單純是對作者個人人身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正確傳播歷史文化、民族文化的保護。建立一套科學的保護已故作者作品人身權的法律體系,對發(fā)展和傳播我國傳統(tǒng)民族文化將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因此,針對當前隨意改編已故作者作品的行為,需要國家從立法層面予以重視,建立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以保護已故作者的作品內(nèi)容不被隨意改編和篡改。
參考文獻
[1]吳漢東.知識產(chǎn)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3p
[2] 劉春田.知識產(chǎn)權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65p
[3]鄭成思.知識產(chǎn)權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9-320p
[4]任燕. 《河南財經(jīng)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95p
(作者:李曉月,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
來源:中國律師網(wǎng)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