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勝 ]——(2013-9-30) / 已閱5621次
修改后的刑訴法和民訴法,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權的司法屬性,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監督者更應該接受監督的權力觀。筆者結合基層檢察工作實踐,就建立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搭建內部監督工作平臺。在當前司法框架下,應以提高檢察機關內生的確保自身良性發展的自治能力為前提,以強化偵、捕、訴、督一體化運行為內容,以增加檢察執法辦案透明度為目標,構建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利用局域網、辦公辦案系統,增設案件監督管理、執法檔案管理、檢務公開等子項目,實現監督范圍的全面覆蓋。將案件考核評查結果、案后回訪結果導入檢察官執法檔案庫,實現執法行為規范化管理和執法人員精細化管理的無縫對接,形成立體化業務條塊管理、系統化案件流程管理、規范化專業隊伍管理相結合的“三位一體”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內部監督組織架構。為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在“紀檢、監察、督察”三位一體的內部監督組織架構之上,建議成立檢務監督委員會(簡稱監委會),行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最高決策權,討論決定除檢察長以外的檢察人員述職述廉、舉報、投訴及執法辦案監督等事項。在監委會組成人選上,除專職檢委會委員、紀檢監察人員之外,吸納學界專家、資深檢察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監督員等參加,淡化內部監督的行政化色彩,集中統籌內部監督各項職能,發揮內部監督的整體效能。
三是將外部監督引入內部監督�!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于加強和改進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控申檢察部門承擔著權利救濟保障、司法活動監督、自身執法監督、社會矛盾化解等多種職能�?厣隀z察部門的內部監督制約地位更加凸顯,對有關司法救濟方面的申訴受理、審查、處理等,進一步細化操作規定,明確辦理規則、執法標準,從而可以有效地規范監督。
四是探索公開審查辦案方式。在刑事訴訟的審查批捕、起訴階段,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外,可以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試行公開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審查方式,為是否作出批捕、起訴決定提供參考;在辦理刑事、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試行公開聽證、公開息訴等,讓公民有序參與司法,將外部監督引入內部監督,有力促進規范執法,贏得社會公信。
五是推動檢察業務深度公開。加強檢察門戶網站的建設,方便訴訟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選擇使用案件查詢系統、公信評價系統、投訴舉報等系統;收集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對案件的反饋意見,分析、研判和通報執法監督信息,發揮監督成果的借鑒或警示作用,打造“陽光檢務”,使社會公眾更直接地參與監督檢察工作。
(作者分別為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