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平 ]——(2013-10-24) / 已閱7376次
3.增設替補遺贈和后位遺贈制度。首先,關于替補遺贈。目前,包括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和美國等國家繼承法都規定了替補遺贈制度,而匈牙利等國家雖然沒有規定替補遺贈,但也不禁止替補遺贈。{5}292而我國《繼承法》中對此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有的學者也主張我國《繼承法》應當確認替補繼承和替補遺贈制度。如張玉敏教授主持起草的《繼承法建議稿》第37條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替補繼承人和替補受遺贈人。{9}8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當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時,遺贈歸于無效,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便在遺贈人已經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也不能享受該財產利益。而在法定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血親卻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這樣,就不能充分保障遺贈人的遺囑自由,最大限度地使遺產的歸屬符合遺囑人的意愿,也不符合我國老百姓希望將自己的財產代代相傳的民間傳統習慣。而承認和實行替補遺贈制度,既填補了我國繼承立法的空白,又尊重了民風民俗和遺囑人的遺囑自由,全面保護和兼顧繼承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繼承制度在鞏固家庭職能,維系家庭關系中的積極作用。
其次,關于后位遺贈問題,目前世界各國有三種立法例。一是在民法典中明確承認后位遺贈。德國、瑞士采此立法例。二是在民法典中明確禁止后位遺贈。法國采此立法例。三是在民法典中既未明確承認也未明確禁止后位遺贈。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即采此立法例。{4}330-331我國《繼承法》既未明確承認后位繼承,也未明確禁止后位繼承。對于我國未來《民法典》是否應當承認并規定后位繼承(包括后繼遺贈),目前在學界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不同的觀點。{4}243-246而對于后位遺贈,也是如此。有的學者提出,我國傳統民法上認為,在繼承開始后,遺贈人已經對遺產實際享有某種權利,遺產不應該承認后位遺贈,以免干涉受遺贈人的權利。{3}692有的學者則認為,只要遺贈人關于候補受遺贈人或次位受遺贈人的指定不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承認其效力。{8}374筆者贊成后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繼承法》應當承認后位遺贈。因為這也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權的一種尊重。如果遺贈人在遺囑中對后位遺贈作出了事先安排,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法律都沒有必要去禁止或限制。當遺囑中所設定的某種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遺產就由前位受遺贈人轉歸后位受遺贈人,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對條件或期限沒有具體規定時,則可參照《德國民法典》第2106條第1款的規定,遺產在前位受遺贈人死亡之時轉歸于后位受遺贈人。同時,可以對后位遺贈的次數加以限制。
注釋:
[1]我國《繼承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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