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0-27) / 已閱7023次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一直認為民事程序不能解決婚姻登記效力糾紛。比如,婚姻法解釋三新聞發(fā)布稿和時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長杜萬華 “答記者問”以及吳曉芳法官均認為: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不屬于民事審查范圍。[1]恰恰相反,行政程序無法對婚姻效力進行正確判斷,民事程序才是判斷婚姻效力的有效途徑。對此,我在《反婚姻訴訟法分裂法》一文有論述。[2]除此之外,還有一大誤區(qū)需要澄清:即認為婚姻當事人一方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案件,無法通過民事程序解決;[3]因而,實踐中,對于使用虛假身份結婚,當事人提出離婚或在民事訴訟中請求確認婚姻效力時,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或動員撤訴。
如武漢市新洲區(qū)的魯某某與林紅勝未婚先孕,但魯某某未達到法定婚齡。2003年魯某某與林紅勝商定偽造魯某某虛假戶口,以“魯仙麗”的名義與林紅勝登記結婚。婚后因家庭矛盾,魯某某離家出走。2012年5月林紅勝到新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審理后則認為,“魯仙麗”是個不存在的“空氣人”,沒有明確被告,法院無法受理和判決離婚,最后林紅勝撤訴。[4]對于使用虛假身份結婚,或者一方下落的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往往以沒有“沒有明確的被告”等理由,拒絕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qū)。
一方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影響民事立案和審判
其一,姓名不等于身份與,身份不明不等于“虛擬人”或 “空氣人”。首先應當明確身份與姓名的關系。姓名并不等于身份,姓名是一個人的身份代號,特定的姓名可以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個特定身份的人,姓名只是附著于身份人上的一個特殊的代號或標志。一個特定的身份人并不完全由單一的姓名構成,而要由他的外貌(五官、身材等)、血液、生產(chǎn)父母、出生年月日(或出生證明)、檔案資料、姓名等多種要素構成。姓名并不是決定一個人身份的主要因素。事實上,一個特定身份的人,在出生時就決定了他的原始身份,之后即使變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借他人的姓名或身份,并不能改變自己的基本身份。一個犯罪分子不論怎樣改名換姓,甚至整容,都無法改變和否認他最原始的身份,公安機關仍然要依法對其抓捕打擊。這就是姓名不能改變身份、姓名不能等同身份的原因。因而,身份不明或使用虛假姓名結婚者并不是一個“虛擬人”,他仍然是一個現(xiàn)實生活中的真實人,只是這個人使用的身份信息虛假而已。
其二,“被告身份不明”不等于“沒有明確的被告”。認為“被告身份不明”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這是對法律的理解錯誤。“沒有明確的被告”與“被告身份不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被告”,就是沒有特定的訴訟主體,沒有審判對象。而“被告身份不明”,則是“有明確的被告”,只是被告的身份信息不甚明確。這不僅在民事訴訟應當如此理解,在刑事訴訟中對于許多身份不明的犯罪者也同樣作為刑事被告定罪判刑。如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無名氏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真實姓名,法院依法判決“無名氏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5]
在婚姻案件訴訟中,當事人針對婚姻登記中的另一方起訴,其對象具有特定性和明確性,不論其具體身份是否明確,均不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其三、法律并不要求被告的地址等身份必須明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條規(guī)定,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可,并不要求被告身份準確、地址明確。“有明確的被告”,而無法查明當事人真實身份或下落者,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和審理。
對使用虛假姓名登記結婚的案件,原告提供了雙方婚姻登記事實或相關證據(jù),經(jīng)法院核實雙方確實進行了婚姻登記,法院應當認定使用虛假姓名登記的人為一方婚姻當事人。因而,婚姻案件都“有明確的被告”。至于被告的真實姓名或具體地址不明,只是被告身份的部分要素或情資不清,而不是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的就是婚姻登記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認定有明確的被告。
其四,“被告身份不明”,不影響民事立案或送達。一是可以立案后公告送達。即可以將身份不明人作為當事人,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民事訴訟常用的送達方式,對“被告身份不明”案件,依法立案并公告送達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jù)。二是行政訴訟對下落不明者也只能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有何不可?民事訴訟設立公告送達的意義何在?
其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對于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審理方法并無本質(zhì)區(qū)別。在行政訴訟中,無法查明其真實身份時,也只能將婚姻登記中所登記的虛假身份人作為當事人,判決撤銷婚姻登記也同樣只能以婚姻登記中的虛假身份當事人作為撤銷對象。這在民事訴訟種同樣適用,而且在民事訴訟中更具靈活性和優(yōu)越性。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將身份確認與婚姻效力確認同時解決,并可將子女財產(chǎn)問題合并審理。比如對現(xiàn)實生活中的某一具體人與婚姻登記中的虛假身份是否同一人,或者是否由其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以首先對婚姻登記身份加以確認,然后再確認婚姻的效力。對于身份明確或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能夠查明身份的,在民事判決書中加以確認,并以其所查明的真實身份作為最后判決認定的當事人。
如前面介紹的武漢市新洲區(qū)的魯某某與林紅勝案件,魯某某以“魯仙麗”的名義與林紅勝登記結婚的事實非常清楚。法院可以直接在判決書中認定“魯仙麗”的真實身份就是魯某某,以魯某某作為婚姻當事人。在確認當事人身份之后,再對魯某某與林紅勝的婚姻效力進行實質(zhì)審查,并作出判決。因而,法院將魯某某作為“空氣人”,其思維顯然有問題。實踐中,大量兄弟或姐妹之間冒用身份結婚,真實身份都是清楚的,都可以直接在判決書中加以確認,并解決婚姻效力問題。
對于不能查明真實身份的,則直接以婚姻登記所記載的身份作為當事人。如1997年,家住梁湖鎮(zhèn)的老章大齡未婚,經(jīng)人介紹與云南女子王天榮認識,同年登記結婚。由于老章婚前已去過王家,就沒有細究王天榮的身份。婚后兩人倒也相安無事。直到2004年,王天榮突然離家出走,再也沒有回來。2011年3月底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卻被告知云南省昭通市鎮(zhèn)雄縣亨地鄉(xiāng)長松林村并無王天榮此人,公安網(wǎng)上也無王天榮人口信息。生活了14年的“王天榮”其實并不真實存在,老章多次訴訟離婚未果,無法解除婚姻關系。走投無路的他在律師的建議下,決定嘗試用行政訴訟的方式撤銷兩人的婚姻登記行為。[6]實際上,本案行政訴訟面臨超訴訟期限風險等,通過民事程序完全可以解決。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無法查明王天榮的真實身份,可以在判決事實中予以說明,并將婚姻登記記載的王天榮身份作為當事人。因而,本案可以直接以王天榮作為訴訟當事人,然后處理實體問題。
總之,無論是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能夠查明和確認真實身份者,則認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無法查明其真實身份時,都只能以結婚登記上的姓名作為當事人。由于身份錯誤婚姻案件實體處理十分復雜,在此不作深入研究。總的原則是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既可以認定婚姻成立有效,也可以認定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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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7——8頁;第16頁。杜萬華 程新文 吳曉芳《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1年 第17期
[2] 《反婚姻訴訟法分裂法》詳見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wǎng):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3]原琳《如何認定假冒他人結婚的婚姻效力》,光明網(wǎng)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2/27/120822.shtml,2013-02-27 ;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晨《從形式審查到實質(zhì)審查的轉變——論我國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載《審判權運行于行政法適用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二十二屆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第751——759頁。
[4]妻子結婚時編造假信息 男子和"空氣人"離婚遇難題
http://www.hb.xinhuanet.com/2013-04/05/c_115277057.htm
[5]見《人民法院報》2011年2月25日
[6]老婆跑了7年 想離婚卻離不了,
http://www.shangyuribao.cn/html/2011-07/28/content_5605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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