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正文 ]——(2013-10-30) / 已閱5208次
[案情]
孫某系某汽車廠工人,利用中午休息期間,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趁車間內無人之機,采用隨身藏匿攜帶的方式,多次盜取車間內氧傳感器、轉向柱舵角傳感器等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3萬余元),藏匿于其控制、使用的更衣箱內,伺機分批運出,大部分已銷贓(價值合計人民幣2萬余元)。6月23日,孫某攜帶部分贓物運往廠外的過程中,被公司保安抓獲,并從其身上、更衣箱內查獲部分所盜贓物。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實施的部分盜竊行為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孫某盜竊的部分贓物還未運出廠區過程中被扣留,因單位設有門崗,出入大門需要接受檢查,所以該部分盜竊系未遂;另一種意見認為,孫某所實施的全部盜竊行為均系既遂,其后伺機分批轉移出廠的行為,是既遂后的后續行為,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評析]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通說為控制說,即以行為人是否已獲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已實際控制為盜竊既遂。這里的“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能夠支配處理該項財物,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利用了該財物。具體案件中盜竊的既遂與否,應結合財物的性質、形狀、他人占有財物的狀態、竊取行為的樣態與社會生活的一般見解作個別考察。所盜財物的性質、重量、體積、形狀等因素的不同,有時也可能影響到財物合法控制范圍的不同,并進而影響到行為人實際控制和占有財物的時間即完成盜竊構成既遂形態的時間。如果工廠工人盜竊車間、倉庫體積重量較小而能夠藏在身上攜帶出廠的財物等,該財物的合法控制范圍應視為該車間、倉庫,只要出了這個范圍,行為人就是實現了對財物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構成既遂,并不要求行為人再順利地帶出廠區才是既遂。但如果行為人盜竊車間或倉庫里體積和重量很大、無法秘密藏在身上而帶出廠區廠門的物品,該財物的合理控制范圍就應視為廠區廠門,只有將物品竊出廠門,才能視為行為人控制了財物而構成盜竊既遂。
本案中,孫某利用其熟悉廠區環境和作息時間的工作便利,多次潛入車間,將涉案贓物秘密藏于衣物內,并夾帶出車間。該贓物自竊出車間后,孫某即取得了實際控制權,盜竊行為即告完成而處于既遂狀態。
(作者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