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0-30) / 已閱17971次
【摘要】在長期的婚姻審判中,我除結合司法實踐寫一些論文外,還出版了以研究身份關系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要內容的《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專著。在程序法方面,重點研究身份關系訴訟的基本特點、身份關系訴訟與財產關系訴訟的主要區別、婚姻登記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界限、家事訴訟制度與審判機構和專業法官的構建與配置等,并針對審判實踐中的程序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等疑難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這里將自己研究婚姻審判程序的主要內容分十個方面予以概述,以期對學界和實務界提供相關研究信息,并希望有更多的人重視家事程序的研究。
【關鍵詞】婚姻審判;訴訟程序;研究綜述
目錄
一、應當建立專門的家事訴訟制度、審判機構和專業法官
二、應當徹底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訴訟機制
三、應當徹底廢除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婚姻效力糾紛之規定
四、應當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
五、應當設立離婚無效制度和“離婚無效之訴”
六、應當設立親子訴訟制度和“親子關系確認之訴”
七、應當完善婚姻無效訴訟制度
八、應當修改離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審的規定
九、應當設立家庭暴力等婚姻案件特別管轄制度
十、應當設立夫妻分居之訴、設立離婚請求權的消滅事由和期限等。
正文
一、應當建立專門的家事訴訟程序、審判機構和專業法官
身份關系訴訟具有獨立品質,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應當建立和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訴訟制度、審判機構和專業法官。
我國目前的婚姻案件審判體制存在嚴重缺陷,其集中表現就是“三無”與“多頭主管”和“分散審判”。 “三無”即無相應的審判程序、無獨立的審判機構和專業法官 。“多頭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門都主管婚姻無效、撤銷等婚姻糾紛。“分散審判”, 就是法院內部的婚姻案件實行“民行分立”的審判模式,即一般婚姻案件與婚姻行政案件分別由兩個不同審判庭審理。這種現狀,完全不適應婚姻案件實際情況的需要,嚴重影響了婚姻審判的質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正面影響力和調控力。因而,必須對婚姻審判體制進行徹底改革和完善,建立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婚姻審判自身特點、滿足婚姻審判實際需要的新體制。即完善訴訟程序——制定家事訴訟制度;改革現行體制——設立家事審判庭;強化法官素質——配備專業家事法官。
(一)完善訴訟程序——制定家事訴訟制度
家事案件有其獨立的特性或品質,通常訴訟程序對其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應當建立與其相匹配訴訟程序。
1、過去沒有家事訴訟制度有其歷史原因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先于其他民事制度,又由于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主客觀原因,使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沒有實行辯論主義訴訟模式。而家事訴訟實際上就是辯論主義原則的某些例外,而沒有辯論主義原則就不可能有例外。所以,當時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以及貫穿于整個訴訟活動的調解工作,已經滿足了處理婚姻案件的實際需要,當然就沒有必要專門設立家事訴訟制度。這一原因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先于其他民事制度,婚姻案件的審判程序影響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
(2)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迎合了家事訴訟的性質。
(3)調解制度適應家事案件的特點。
2、目前建立家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目前之所以需要建立家事訴訟程序,其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國經過多年的審判方式改革,其訴訟制度和訴訟模式已發生了重大或根本性變革,即結束了單一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實行了以辯論主義為主的訴訟模式。特別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不僅在制度層面初步確立了辯論主義原則的有關訴訟規則,并首次在第8條規定了通常訴訟中的自認規則不適用于身份關系訴訟案件。這是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史上一次劃時代或革命性變化。它標志著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在結束職權主義單一訴訟模式、確立以辯論主義原則為主的訴訟模式同時,通常訴訟程序規則與人事訴訟程序規則開始分野。
正是由于整個民事訴訟從司法運作到制度層面全面結束了單一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實行以辯論主義為主的訴訟模式,使家事案件賴以生存的主要環境或土壤不復存在,通常訴訟程序所遵循的辯論主義程序法理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家事訴訟,通常訴訟程序與家事訴訟程序不得不分道揚鑣,家事訴訟案件自然應當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制度體系。否則,難以適用家事訴訟案件的需要。
第二、沒有家事訴訟訴訟程序,既是立法體系上的嚴重缺失,也是司法審判中的巨大悲哀。從立法體系上考察,家事程序不入法,法律體系“半邊”乏;從司法審判上考察,家事程序未出臺,無邊錯案滾滾來。在司法實踐中完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即財產訴訟規則、甚至適用行政程序處理婚姻等身份案件,身份關系案件的職權主義等基本訴訟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導致家事訴訟案件面目全非,問題迭出,錯誤現象層出不窮,源源不斷,其亂象不堪言狀。
3、關于家事訴訟的稱謂和家事案件范圍的范圍等
(1)關于婚姻家庭或身份關系案件訴訟程序的名稱,各國立法稱謂不盡相同。有“人事訴訟法”、“家事訴訟法”等不同稱謂。從嚴格意義上講,“人事 ”與“家事”是有區別的。但人們在使用家事訴訟或人事訴訟時,并沒有加以區分,兩者并沒有嚴格的界限。只要明確該類訴訟程序的內涵和外延,人事訴訟、家事訴訟等稱謂,皆無不可。
但由于我國一直沒有建立人事訴訟制度,人們對人事訴訟的概念比較陌生,又加之存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如果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稱為“人事案件”,容易造成混淆。在我國對于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訴訟,可以稱為家事訴訟,與之相對應的程序稱為家事訴訟程序。
(2家事案件范圍的大小,各國的立法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可以考慮包括如下三大范圍:(一)身份關系案件,是指以親屬身份或身份關系為訴訟對象的案件,即通常所說的人事訴訟案件。包括:(1)婚姻案件;(2)親子關系案件;(3)收養案件等。(二)身份財產案件,是指以親屬身份為媒介或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財產案件。諸如婚約財產、繼承、遺贈扶養;夫妻或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以及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和基于婚姻法46條提出的賠償等案件。(三)侵犯婚姻當事人和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案件,諸如干涉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權案件。此外,有條件也可以將家事犯罪案件,納入家事法庭審判范圍,實行家事案件“統一管轄,統一審判”。
(3)關于家事程序的立法內容和體例。目前不宜追求內容和體系完整,可以采取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先粗后細,“急用先定”,分步完成的立法思路,先在民事訴訟法中用一編或一章規定家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內容,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燃眉之需,待條件成熟后再頒布完整的家事訴訟法。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司法解釋形式,就家事訴訟中的相關問題予以規范。
(二)改革現行體制——設立家事審判庭
我國現行家事案件處理機制,至少存在三個方面問題需要改進和完善:一是婚姻登記行政機關不應處理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等案件,統一歸口法院主管;二是應當統一法院內部婚姻案件的審判機構,由“民行分立”撤并歸一;三是設立婚姻家庭審判庭。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質以及家事案件的巨大數量,決定其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機構。設立專門婚姻案件審判機構有大、中、小三種模式,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家事審判合議庭。我國目前宜設立家事法庭(審判庭)。
(三)強化法官素質——配備專業家事法官
家事案件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需要由專業法官擔任。審判家事案件的法官,應當選擇具有審判家事案件“特質”條件的法官擔任。家事法官,除了綜合素質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應當是30——35歲以上的已婚者擔任。配備家事法官,年齡結構應當比較合理,30歲、40和50歲以上各個年段的法官應當各占一定比例,并應當有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組成,形成一定的性別比例。家事法官的具體條件,一般應當是:
1.理論素質和綜合知識素質全面。熟練掌握婚姻案件的基本理論和相關知識。
2.思想素質高,責任心強。對社會、對人民、對當事人高度負責。
3.審理家事案件的實際能力強。能夠駕馭和把握婚姻案件,善于思想工作,調解技巧高,社會協調能力強,工作方法細膩。
4.具有必要經歷的已婚資深法官。
二、應當徹底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訴訟
目前處理婚姻效力糾紛的立法和司法機制在其職能定位、執法權力配置、訴訟路徑選擇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錯誤。一是行政權與司法權混淆;二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混淆;三是部門之間職能混淆。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部門重疊,職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錯誤;既有重復交叉,越權越位,又有盲點死角,該管的案件無人管。處理婚姻效力糾紛雖然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三大機制,但由于權力配置不合理,龐大的機構體系卻無法解決實際問題,婚姻效力糾紛訴訟難與裁判亂的現象十分嚴重,并釀成了全國最集中、最多的群體性錯案,婚姻登記機關成為“全國頭號冤大頭”。對此必須改革。改革的重點是婚姻效力糾紛管轄權再分配。要進一步優化執法資源,整合執法機關,消除訴訟岔路,建立直達訴訟專線,以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方便當事人訴訟。要實現這一目的,必須徹底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統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程序處理。
(一)將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之誤區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之所以把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主要是因為存在四大誤區:
1、誤判婚姻登記是行政許可或單純的行政確認行為。實際上,婚姻登記是民事登記;婚姻登記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確認行為,而是婚姻當事人與登記機關共同完成的“婚姻宣示”(公示)行為。我國《澳門民事登記法典》和外國的民事登記法,都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是民事登記。
2、誤判行政確認行為所產生的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或者認為民事婚姻關系經登記后就變成了行政性質。實際上,行政確認行為所產生的案件并非行政案件,民事婚姻關系經登記確認不能改變其民事性質。在國外,經民事登記的婚姻稱為“民事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產生民法上的婚姻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經民事登記的“事實婚姻”或“宗教婚姻”等,一般不產生民事婚姻的法律效果。
3、誤判登記程序瑕疵婚姻糾紛爭議的標的是婚姻登記行為。而實際上,登記程序瑕疵婚姻爭議的真正標的是婚姻關系及其效力。
在登記程序瑕疵婚姻糾紛中,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并不是婚姻登記程序違法與否,而是登記程序違法是否影響婚姻的效力,能否產生婚姻的法律效果。判斷瑕疵婚姻的效力雖然也涉及到婚姻登記程序違法與否問題,但登記程序違法與否,只是用以主張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爭議標的,其真正爭議標的是婚姻關系及其效力,即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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